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动漫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5-08-10 浏览量:2900 收藏
一、动漫企业认定初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规定的条件和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一、动漫企业认定初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要求提供完整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特别注意必须提交动漫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应有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认定标准中各项比例数据的明确表述(附件1)。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重点动漫企业年审
1. 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申请书。
2. 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开发环境等说明。
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8.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企业至申请日前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9. 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企业总收入情况、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情况、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情况。
11. 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提交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提交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以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收入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和加盖公章的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证明。
(相关制式表格可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1-4项材料已包含在制式表格中,下载填写后上传word格式文件即可,5-11项材料需上传PDF格式扫描件。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
申请认定的动漫企业纸质材料以及电子版须于9月12日前报至广东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2019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纸质材料报送与电子材料在线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相关表格可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http://www.ccipp.org)下载。申请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的企业,经广东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推荐后,及时登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按要求在线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联系人:杨荣胜,联系电话:020-3780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