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
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量:18478 收藏
一、征集方向
(一)绿色工厂。
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
参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有关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优先推荐绿色工厂数量多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电子电器、机械、汽车等3个行业企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有关要求进行评价。各地区要组织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等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优先推荐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二、征集条件
(一)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单位应为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近三年内经营状况良好,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申报单位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具有一定的绿色制造基础,行业代表性强,在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经营实力雄厚。
(二)绿色园区申报单位应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园区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园区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发展水平高。
(三)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于7月27日(星期四)前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通过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向我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网址: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
(二)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工业园区申报需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申报单位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并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专家论证、现场调研等方式择优向国家推荐申报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