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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7-05 关注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63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自行或组团参加指定的境内外展览会、扶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分别予以支持:

  (一)按企业实缴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二)对出口企业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由市财政按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并由保险公司垫付和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企业无须申报。

  第九条 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按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组团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一)自行组团参展支持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每个展会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或以上,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和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1.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1000元(境内展)和2000元(境外展)予以组展奖励。

  (二)委托组团参展支持

  由市商务局自行组织或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及企业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受委托的组织单位与市商务局就参加企业名单、人员名单、人员差旅费、企业参展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等签订委托组团合同,按委托合同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并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及培育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一)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比上年度主营业务增长超10%,且在银行机构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按上年度新增贷款产生利息50%的标准予以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

  (一)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

  依申请按项目实际发生额进行支持,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5万元。

  (二)支持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获得省相关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市商务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二)经审定的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两种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