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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开展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新型国际贸易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沙区商务局、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广东自贸试验区新型国际贸易重点企业评定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创函〔2024〕23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新型国际贸易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创函〔2024〕2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特指广州南沙区,下同)新型国际贸易重点企业评定工作及项目资金实施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业务定义
新型国际贸易重点企业是指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具有突出服务水平、较强辐射带动作用、从事各类新型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本通知所指新型国际贸易重点企业具体包括国际分拨集拼重点企业和离岸贸易重点企业。
(一)国际分拨集拼业务。
是指国际贸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建设或租用场地,以保税物流进出口方式(贸易方式代码为1233、1234、5034)开展一般货物(不含干散货及大宗能源商品)的中转、分拨、集拼等活动,将货物分拨到境内外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业务。
(二)离岸贸易业务。
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委托境外加工、全球采购、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新型国际贸易(国际收支申报交易代码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224010-境外建设)。
二、适用范围
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开展国际分拨集拼业务和离岸贸易业务的新型国际贸易企业。
三、国际分拨集拼重点企业相关要求
(一)基本条件。
申请国际分拨集拼重点企业评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国际分拨集拼业务的企业。
2.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建设或租用场地设立实体分拨物流中心,开展国际分拨集拼业务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①企业上一年度开展国际分拨集拼业务进出口额不低于5亿元(该指标以人民币计,下同);
②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该指标以人民币计,下同)。
3.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通过企业承诺,南沙区初审、相关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确定申请企业不存在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际分拨集拼重点企业评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予以承诺:
1.申请书。
2.国际分拨集拼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概况、开展国际分拨集拼业务的主要模式、仓储条件、业务规模、服务能力以及相关影响力等)。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开展国际分拨集拼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①企业开展国际分拨集拼业务进出口额证明材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年度统计进出口金额证明材料);
②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
③企业建设或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库、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证明材料(仓库账册海关备案截图);
④企业进出口国家(地区)证明材料(企业分拨集拼货物一线申报单证);
⑤企业服务客户证明材料(企业分拨集拼货物二线申报单证)。
5.承诺书。
(三)评分指标及办法。
1.评分指标
①外贸指标:企业上一年度国际分拨集拼业务进出口额。
②营收指标: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③国际辐射指标:企业上一年度国际分拨集拼业务进出口国家(地区)数量。
④服务客户指标:企业上一年度国际分拨集拼业务服务客户数量。
2.评分办法
①外贸指标占总分权重55%,共分4档,年度进出口额5亿元(含)-10亿元计60分、10亿元(含)-20亿元计70分、20亿元(含)-30亿元计80分、30亿元(含)以上计100分。
②营收指标占总分权重25%,共分4档,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3000万元计60分、3000万元(含)-5000万元计70分、5000万元(含)-10000万元计80分、10000万元(含)以上计100分。
③国际辐射指标占总分权重10%,共分4档,进出口国家(地区)3个(含)-5个计60分、5个(含)-10个计70分、10个(含)-20个计80分、20个(含)以上计100分。
④服务客户指标占总分权重10%,共分4档,服务客户3家(含)-5家计60分、5家(含)-10家计70分、10家(含)-20家计80分、20家(含)以上计100分。
申请企业各项指标得分按相应权重加总,得到企业综合评分,计算公式为:综合评分=外贸指标得分×55%+营收指标得分×25%+国际辐射指标得分×10%+服务客户指标得分×10%。
四、离岸贸易重点企业相关要求
(一)基本条件。
申请离岸贸易重点企业评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
2.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设立实际办公地址,开展离岸贸易业务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①企业上一年度离岸贸易收支规模不低于5000万美元(该指标以美元计,下同);
②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该指标以人民币计,下同)。
3.企业应守法合规开展经营,通过企业承诺,南沙区初审、相关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确定申请企业近一年未被列入监管部门失信或异常企业名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B、C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等)、未被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未被相关部门调查、不存在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申请离岸贸易重点企业评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予以承诺:
1.申请书。
2.离岸贸易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概况、离岸贸易业务模式、流程、规模、境外交易对手及关联情况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①企业离岸贸易业务收支证明材料(上一年度离岸贸易业务收支情况表);
②金融机构出具的离岸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证明(模板附后);
③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
5.企业风险评估相关证明材料:
①非跨境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证明资料;
②企业外汇管理等级相关证明材料;
③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企业自主查询)。
6.承诺函。
(三)评分指标及办法。
1.评分指标
①收支规模指标: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离岸贸易结算总额。
②营收指标: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③交易对手指标: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离岸贸易交易对手为世界500强及其成员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Fortune》杂志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名单为准,下同)的数量。
2.评分办法
①收支规模指标占总分权重55%,共分4档,年度收支规模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计60分、1亿美元(含)-2亿美元计70分、2亿美元(含)-5亿美元计80分、5亿美元(含)以上计100分。
②营收指标占总分权重25%,共分4档,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10亿元计60分、10亿元(含) -20亿元计70 分、20亿元(含)-30亿元计80分、30亿元(含) 以上计100分。
③交易对手指标占总分权重20%,共分4档,交易对手含1-2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成员企业计60分、含3家计70分、含4家计80分、含5家及以上计100分。
申请企业各项指标得分按相应权重加总,得到企业综合评分,计算公式为:综合评分=收支规模指标得分×55%+营收指标得分×25%+交易对手指标得分×20%。
五、重点企业评定、分档方法及支持标准
(一)评定、分档方法。
国际分拨集拼重点企业、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均共分三档,根据申请企业的综合评分确定是否评定为重点企业以及所属档次。具体为:综合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评为第一档次重点企业,综合评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评为第二档次重点企业,综合评分在60分(含)至70分的评为第三档次重点企业,60分以下的不予评定为重点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2024年经评定的国际分拨集拼重点企业、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分别按照所属档次予以扶持:第一档次重点企业每家予以不超过100万元扶持;第二档次重点企业每家予以不超过60万元扶持;第三档次重点企业每家予以不超过40万元扶持。(以上为初定扶持标准,由省商务厅按实际预算安排调整确定最终扶持标准)
六、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和进口替代等。
(二)支持内容含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三)支持内容含有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四)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五)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七)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七、申报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
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星期五)。
纸质材料及申报材料PDF扫描版需提交一式一份至区商务部门,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每一页均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封面必须有“申报单位+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新型国际贸易事项申报材料”。
提交材料地址:南沙区商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与丰泽西路交接处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2栋10层)。分拨集拼接项目联系人:陈佳敏,联系电话:39053313;离岸贸易项目联系人:吴柯蓉,联系电话:84986693。
(二)南沙区商务局初审。
发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并指导企业填写附件1、2、3的相关表格材料,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确定重点企业档次并拟定支持项目和资金预算金额。
于9月25日(星期三)前将完备的企业申请材料,以及重点企业审核结果、重点企业评定信息汇总表(附件1-6、附件2-5)、2025年项目入库明细表(附件3-2、附件3-3)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审核。
将按程序对南沙区商务局报送的企业予以评审,确定重点企业名单、档次,做好后续相关资金安排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纪律要求。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评定工作,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范廉政风险。
(三)做好材料归档。
南沙区商务局和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重点企业评定和资金扶持、资金申请相关材料,以备有关职能部门核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省、市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