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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6-21 关注 

  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类: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具备良好的运营团队,具有一定创业投资能力,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2.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

  3.设立有一只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创投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认定时,基金已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创客企业(项目)5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万元以上;(2)投资创客企业(项目)3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3)投资创客企业(项目)2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五区、县(市)众创空间,申请认定时基金已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创客企业(项目)4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万元以上;(2)投资创客企业(项目)2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5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

  4.拥有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6.每年举办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二类:市级专业化示范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市级众创空间里择优进行建设,聚焦我市未来产业如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物联网、高端芯片等以及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实现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推动细分领域垂直孵化生态体系建设。

  专业化示范众创空间除必须具备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产业发展主题。依托建设主体的行业地位,有助于形成创新创业生态和产业生态。

  2.申请认定时,基金已投资众创空间内与本专业领域紧密相关创客企业(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创客企业(项目)3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上;(2)投资创客企业(项目)2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3)或与行业龙头企业合投创客企业(项目)1家(个)以上,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

  3.与1家以上行业龙头企业开展深度(战略)合作,鼓励与科研院所、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其创投基金有上市公司或者龙头企业等明确产业资本参股合作的,产业资本参股比例不低于资本总额20%或产业资本参股大于100万元或合作双方有不少于1个合投项目,认定时可予以优先。

  4. 能借助合作主体的科研与制造能力、管理与市场渠道资源,资源共享基础好,水平高;具有较强的产业情报收集和分析能力以及产业发展预判能力。

  5.与合作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利益分配机制。

  第三类:市级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在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国际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国际创新创业服务,促进创新创业国际化合作交流,实现创新创业"引进来"和"走出去"齐头并进,吸引和集聚国际高端创新创业人才。

  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除必须具备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海外人才和团队引进案例,申请认定时成功引进海外人才和团队创客企业(项目)3家(个)以上;基金已投资众创空间内海外人才和团队创客企业(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创客企业(项目)3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上;(2)投资创客企业(项目)2家(个)以上,每个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

  2.必须有一名国外资深专业人士或者海外高层次专业或投资人才作为众创空间运营合作人;或者与国际知名企业、孵化机构、创投机构等各类主体共建的众创空间;或已经成功在海外建立联合孵化载体。

  3.与国际知名企业、孵化机构、创投机构、创业者组织、主办或承办过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

  4.具备国际化特色服务体系,针对海外项目落地加速或本土企业国际拓展所涉的不同业务能提供针对性的增值服务。

  (二)创客企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众创空间可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注册地址需在众创空间地址内,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到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18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入住时间、注册资本、孵化时间。(创客项目如进行工商登记的,则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

  2.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我市未来产业或有利于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积极培育具备跨界融合、颠覆性、自成长性的创客企业(项目)。

  3.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或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一)市科委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全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市科委每年组织开展三类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和评价工作。认定、备案和评价情况作为众创空间扶持政策执行依据。

  1.认定。每年定期发布众创空间认定征集通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确定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名单。

  2.备案。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对众创空间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融资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备案。

  3.年度评价。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评价,重点评价创客企业(项目)孵化和获得投融资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

  三类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后,应不断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和投资能力,年度评价时,三类市级众创空间每年新增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数量和额度(投资总额)应分别满足认定时的要求。

  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众创空间的资金管理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众创空间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专项资金的众创空间、创客企业(项目)、投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追回财政已补助资金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