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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推进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我局制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推进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计划(2023—2025年)》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统称为本办法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是由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资源组织建设的,面向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各类中心,包括广州市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各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等,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节点。
第四条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网点”或“市级网点”)的认定及评价工作,择优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市级网点。
第六条 申请市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5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服务人员应了解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具备信息检索及信息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能够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国内外文献资源和信息检索工具、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 已获得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优先纳入市级网点统一管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盖章复印件;
3.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制度;
4.近两年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情况说明;
5.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及资格证书的材料,如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知识产权师职称证书,全国专利信息领军、师资、实务人才等官方认定或发布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6.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申报优势的材料。
申请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审核认定。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申报主体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材料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对申请认定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综合网点布局、辐射范围、服务方向等因素择优认定市级网点。
(二)公开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市级网点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第三章 网点服务工作指引
第十条 市级网点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融入日常工作,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高校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积极服务高校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促进高校发挥创新源头作用。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纳入日常教学、科研管理,面向高校师生开设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课程,举办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培训增强高校师生知识产权意识,组织师生参加各项知识产权竞赛,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人才档案。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高校网点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开展地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高校网点参与制作、编辑我市知识产权类刊物。
(二)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服务网点
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贯穿于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立项、研发、产出成果等全流程,推动提升研发起点,促进研发成果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助力研发成果转化。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参与制作、编辑我市知识产权类刊物,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帮助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信息检索分析能力。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实验室、工程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学研究平台、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育成平台等引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将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融入技术研发以及产业化的全过程,指导研发和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
(三)公共图书馆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场地资源齐备、受众广泛等优势,重点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沙龙、公开课、阅读推广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信息传播。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园区建立园区公共图书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产业聚集优势,积极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为园区技术转化、企业创新、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积极为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搭建对接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和整合创新资源。
(五)行业组织类服务网点
行业组织类服务网点应当加强横向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行业服务,建立行业专题数据库,面向成员单位开展信息利用培训、信息推送等多元化服务。支持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产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产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产业创新服务。
(六)市场化服务机构类服务网点
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相融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鼓励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或者低成本信息服务。
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类网点开展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综合服务,在提供深层次、专业性市场化服务的同时,鼓励支持其探索数据收集、加工、整理、标引方法,开发特色化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工具,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成本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并围绕信息预警、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公共服务,满足市场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1)咨询服务类。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检索与分析、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政策法规咨询、管理咨询、实务咨询、专利导航、专利布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2)信息服务类。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信息分析、数据统计监测、数据加工、文献翻译、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信息服务工作。
(3)代理服务类。开展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复审、无效等代理服务工作。
(4)法律服务类。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及分析、行政程序及诉讼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为企业在上市或并购重组、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5)运营服务类。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让许可、技术成果转化、质押、投融资、运营等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服务。
(七)其他知识产权机构类服务网点
面向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以及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其他类型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各类网点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向服务对象提供基础性服务、专业化服务、增值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可参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服务事项参考清单。
各网点每年度应向公众提供相应范围的公益基础性服务,如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培训、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分析、知识产权文献传递、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咨询服务、推广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分析利用成果等。
鼓励各类网点结合自身特点、资源优势、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需求,提供低成本的专业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如知识产权专业检索和分析服务、专题数据库建设、开发特色化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工具、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等服务。
鼓励各类网点结合自身优势和地区发展需要,提供增值服务,如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管理咨询、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
第十二条 各类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据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的创新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网点面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嵌入科技创新全链条,面向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型骨干企业等战略科技力量,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创新型企业等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专利情报服务、专利导航、专利布局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网点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化信息服务,加强信息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开发,为创新主体提供产业发展趋势分析、技术领域分析等服务,助力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科技攻关、技术成果转化、产权高水平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网点参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围绕强县产业、富民产业和农业产业科技创新、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建设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助推农业技术专利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农业产品品牌化。
第十六条 鼓励网点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公共服务产品,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导航分析、风险预警、维权援助、转化运用等公共服务,助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
第十七条 支持各类网点加强交流合作,通过组织研讨会或开展项目服务合作等形式,深化服务协作、资源共享机制,提升网点总体服务效能。鼓励网点积极对接公共服务节点,运用全市知识产权资源,积极转发宣传相关通知公告及政策文件,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效能。鼓励各网点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交流活动、专利检索比赛、技能培训等,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引导各类网点积极运用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平台”),将各项服务集成到平台,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推广。引导各网点在平台上发布公共服务资源,如培训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成果等;引导各网点将产业专题数据库等资源集成到平台;引导各网点在平台公开服务事项清单。
第十九条 各类网点应当设置专门渠道收集和接收相关意见、建议,根据服务效果反馈主动改进服务,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统计的需求,及时总结并报送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网点应建立服务规范、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体系,制定工作制度,在工作中执行制度规范。网点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服务事项、服务对象、低成本专业服务报价、需求调整及成果交付等内容,及时进行记录。每年对服务次数进行分类统计及总结,形成相关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情况记录台账表,归档服务成果文件。定期总结服务经验,做好经验和成果报送和推广。
建立服务成效跟踪机制,定期收集整理服务对象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服务反馈情况进行分析。全面掌握各类服务的成效,制定质量提升方案并持续改进,及时记录并归档服务反馈评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网点根据服务需求,打造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的服务团队。结合自身实际,加强人员队伍的管理与培养,建立科学实用的人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的专业培训及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建设满足发展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人才队伍。
第四章 强化节点支撑
第二十二条 推进市、区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简称公共服务节点或节点),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保护体系、运用体系协同发力。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节点的重要作用,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节点向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培训等公共服务。有能力的节点围绕本地区优势产业和创新发展共性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可联动市级网点,面向政府决策、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产业检索分析、行业规划研究、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业务交流合作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节点主渠道作用,推动全市服务资源融合。节点辐射、支撑区域内服务网点,促进服务资源高效汇聚链接。在提升服务能力、扩充数据资源、培养专业人才、制定业务规范等方面为网点提供指导和支持,引导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加强网点与节点信息的互联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支持各网点强化与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区域内各级节点及网点服务平台的互联共通,搭建服务协作、资源和成果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联动节点网点开展知识产权培训,通过“广州IP保护”公益课堂以及相关普惠型课程、专利检索技能比赛,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信息素养和信息利用能力,畅通知识产权人才交流渠道。
第五章 网点保障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级网点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为市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成效以及特色亮点内容进行总结并填写工作总结表,按要求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市级网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效能实施评估。对连续两个年度评估不合格的网点,撤销该网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及在国家、省、市完成备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服务能力突出、服务效果显著的,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扶持。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服务,指导我市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运行,拓展服务功能,协助完成国家、省网点备案等工作,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九条 市级网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
网点的基础设施、工作团队等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网点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可申请终止网点资格,由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后终止。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市级网点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