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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12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23〕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制订本行动计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通过强化人社支持举措,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一)强化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1. 强化民营企业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培育建设产业创新人才平台,支持培养一批卓越工程师和制造业新工匠,加快形成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创新人才队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民营企业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培养博士后,可按规定享受经费资助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双制”班、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担任链主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助推“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2. 强化民营企业引才服务支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有关人才专项,加快引育集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广东)人才港、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大民营企业引才服务力度,每年开展各类线上线下人才对接活动1000场以上。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衔接,促进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配合相关部门将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范畴,在积分落户、购(租)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倾斜。
3. 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企业注册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点,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职称申报。将民营企业高层次专技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范围,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支持行业优势明显、人才资源密集的民营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畅通民营企业“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申报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支持民营企业培养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建设。
4. 加大民营企业人才激励保障力度。为符合条件且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优粤卡,配套提供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出入境、交通出行等优惠便利服务。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南粤技术能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范围。
(二)服务保障企业稳岗用工。
5. 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强化倾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统筹落实财政补贴等各项涉企扶持政策。常态化开展“送政策、送资金、送服务”等活动,推广“直补快办”“免申即享”服务模式,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民营企业。倾斜支持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各类涉及就业领域的评选表彰活动。
6. 强化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及时将重点规上(“四上”)、大型骨干、重点外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高新技术、链主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健全用工保障首席服务专员制度,开展千名就业服务专员助万家重点企业活动,综合运用重点发布、专场招聘、“直播带岗”、劳务协作、定期走访等方式,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7. 加大公共就业服务供给。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面向各类民营企业发布政策法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等信息。在民营企业聚集地布局建设一批基层就业驿站、零工市场,便利民营企业就地就近享受就业服务。发挥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补贴申领、用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每年4-5月集中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专项活动。
(三)促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
8. 强化创业能力培训。面向在我省登记注册5年内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组织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对参加培训的按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或特色创业实训项目,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每人300元至2800元的标准发放培训补贴。
9. 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5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支持。
10. 发挥创业孵化载体作用。高质量推进“1+12+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专项孵化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企业提供最长3年的免租场地,强化孵化基地创业辅导、资源对接、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孵化服务,培育更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对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每个给予最高60万元奖补。
11. 强化创业服务保障。完善公共创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三清单两名录”服务机制,向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送场地资源清单、融资政策清单、培训信息清单、创业导师名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招聘活动计划名录。鼓励各地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成果展示等创业主题活动,提供集展示交流、资源对接、政策服务落地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优秀初创民营企业。
(四)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2. 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评选标准和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持续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百千万”培育工程,力争大多数大中型企业至少配备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基层配备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覆盖辖区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劳动合同扩面行动,扩大民营企业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和应用覆盖面。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项行动,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两指引一指南”,推广典型行业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探索建立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智慧平台,打造“小微企业身边的人社管家”。
13. 强化劳动争议预防调解。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用工问题,推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建议制度,从源头减少同类争议发生。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劳动争议就近就地分类化解。完善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常态化工作机制,举办劳动法律法规进园区、进企业公益宣讲活动,组织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服务月”等系列普法活动。
14. 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并融入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全过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制订实施人社部门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和“首违不罚”规定,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
(五)推进社会保险惠企减负。
15. 强化社会保险惠企力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按国家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16. 预防化解民营企业工伤领域风险。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全省域实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完善和实施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危险化学品、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
17. 提升社保经办智能服务水平。实施社保智能经办三年行动方案,以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为驱动,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开展社保智能经办试点建设,建立健全智能经办配套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我省社保经办审核、服务、监管模式变革,构建高效、规范、安全的社保智能经办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整合各板块资源力量,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常态化服务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诉求。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地要推进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不断优化人社业务经办服务流程,动态更新服务清单、办事指南。深入推进人社业务一网通办、跨域通办、免申即享,全面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阶段性人社工作重点,组织人社局长进园区、进企业集中开展人才服务、用工保障、创业支持、关系创建、社保惠企等人社领域法规政策的宣讲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挖掘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商爱商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