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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3〕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发动企业申报,各相关保险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前报送申请材料(纸质版一份和与书面内容一致的扫描电子版)。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2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贸发处 林岚,81096078;市商务局服贸处 刘晗,88902016负责联系服贸申报企业;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韩岗,31559683;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 任禹,87355400;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 冯馨熠,18320403197;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 张豫,13660789186;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 胡钦龙,13202000085)
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和支持对象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请本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货物出口投保企业须实际开展货物出口业务。
(二)服务贸易出口投保企业须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类系统(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贸易信息管理应用、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填报数据。
二、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1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对于投保“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若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取实缴保费为应资助金额;若超过资助额上限,取企业2022年出口额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
(三)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申报当期该保险标的资助的资格。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相关定义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资金申报流程。
“一般企业类”业务和“普惠平台类”业务且保险公司无垫付保费的,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市一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并复核确认;“普惠平台类”业务,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由承保保险公司作为申报主体。
保险公司需对企业申报材料与投保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并填报申请汇总表,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完成评审、复核工作后拨付资金,其中对于申请普惠平台类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其余拨付给申请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2)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3)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附件4,企业填写);
(4)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7)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8)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9)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至申报单位指定邮箱后打印。(纸质版,操作流程见附8)
(10)企业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保单有效期重叠申请保费资助的,还须提供投保每个保险公司的买家清单明细表(附件7,加盖公章)
2.“普惠平台类”申报材料:
(1)经“普惠平台类”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普惠平台类”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 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非垫付类企业或垫付类保险公司填写);
(3)非垫付类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4)“普惠平台类”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①②,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6)相关应收款台账(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操作流程见附件8)。
3.服务贸易企业还须提供证明其服务出口额的外汇收入水单和汇总表(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一)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二)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