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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州市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量:122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2-23/2024-03-19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州市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3〕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发动企业申报,各相关保险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前报送申请材料(纸质版一份和与书面内容一致的扫描电子版)。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2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贸发处 林岚,81096078;市商务局服贸处 刘晗,88902016负责联系服贸申报企业;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韩岗,31559683;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 任禹,87355400;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 冯馨熠,18320403197;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 张豫,13660789186;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 胡钦龙,13202000085)


  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和支持对象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请本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货物出口投保企业须实际开展货物出口业务。

  (二)服务贸易出口投保企业须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类系统(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贸易信息管理应用、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填报数据。

 

  二、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1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对于投保“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若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取实缴保费为应资助金额;若超过资助额上限,取企业2022年出口额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

  (三)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申报当期该保险标的资助的资格。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相关定义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资金申报流程。

  “一般企业类”业务和“普惠平台类”业务且保险公司无垫付保费的,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市一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并复核确认;“普惠平台类”业务,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由承保保险公司作为申报主体。

  保险公司需对企业申报材料与投保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并填报申请汇总表,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完成评审、复核工作后拨付资金,其中对于申请普惠平台类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其余拨付给申请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2)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3)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附件4,企业填写);

  (4)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7)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8)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9)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至申报单位指定邮箱后打印。(纸质版,操作流程见附8)

  (10)企业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保单有效期重叠申请保费资助的,还须提供投保每个保险公司的买家清单明细表(附件7,加盖公章)

  2.“普惠平台类”申报材料:

  (1)经“普惠平台类”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普惠平台类”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 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非垫付类企业或垫付类保险公司填写);

  (3)非垫付类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4)“普惠平台类”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①②,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6)相关应收款台账(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操作流程见附件8)。

  3.服务贸易企业还须提供证明其服务出口额的外汇收入水单和汇总表(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一)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二)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历年申报通知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

2024-09-03 |
广州市关于拨付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的通知
2024-07-19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广州市关于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安排方案的公示
2024-03-25 |
广州市关于2024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技术和产品进口贴息拟扶持项目的公示
2023-09-04 |
广州市关于拨付省2023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的通知
2023-07-31 |
广州市关于省2023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安排方案的公示
2022-07-04 |
广州市关于拨付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的通知
2022-06-17 |
广州市关于2022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的公示
2021-08-26 |
广州市关于拨付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的通知
2021-07-20 |
广州市关于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