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工作,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珠商〔2023〕222号),我局现印发《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请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各申报企业(单位)须根据此申报指南要求,于2024年3月19日18:00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4年2月21日
(市商务局联系人:陈捷,电话:2159812)
(市外经协会联系人:张友明,电话:3808883)
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依据《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23〕222号),为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及“粤贸全国”等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请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商协会及有关单位;
(二)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
对外投资是指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开展实质性经营, 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对外投资项目,给予以下5个方面的支持: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指境内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
2.投保对外投资项目保险费用。对企业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资助,对已获得省级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安保费用。对企业为保障境外项目和人员安全雇佣或聘请具有资质的安保公司或机构提供安保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安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贷款利息。对境内主体直接或为境外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而间接从境内外银行取得,用于对外投资项目,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按实际发生利息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一境外项目获得贷款贴息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3年。
5.支持境外投资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含)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营业额1000万(含)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营业额3000万(含)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营业额5000万(含)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营业额1亿(含)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80万元支持;营业额2亿(含)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1个项目的支持。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对我市企业或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且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按完成项目营业额给予直接支持。
支持标准:项目营业额50万(含)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1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500万(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市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对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且年末在外劳务人员5000人以上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及输出的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
1.为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合作,对我市商(协)会、企业在港澳地区设立,为珠港澳企业提供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的港澳及珠海市企业(机构)不少于50家(其中珠海企业不少于30家)的经贸合作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1)对场地租金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80万元;
(2)对平台举办的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给予支持。一是对活动场地租金、仪器设备租赁、车辆租赁、主讲嘉宾交通及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50万元。二是给予组织费支持,对在港澳地区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6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定额支持;对在境内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8万元定额支持。
以上两项支持每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对我市商(协)会、企业在港澳地区设立的,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平台给予支持。对平台开展的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活动及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或活动最高30万元。
(五)“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平台项目
为促进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我市商(协)会、企业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对促进10家以上企业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促进3家以上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支持。
1.对当年促进10家以上企业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促进3家以上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的定额支持;
2.对平台举办的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给予支持。一是对活动场地租金、仪器设备租赁、车辆租赁、主讲嘉宾交通及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50万元。二是对组织费给予支持,对在境外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6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定额支持;对在境内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8万元定额支持。
以上2项支持每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
对支持时间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参加的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经贸交流等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给予支持:
1.对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珠海企业抱团参加境外经贸交流活动给予支持: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25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3000元/㎡;组织了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给予定额支持,5-8家5万元,9-12家(含)8万元,12家以上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 对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珠海企业抱团参加境内经贸交流活动的,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20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2000元/㎡;组织了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给予组织费支持,5-10家2万元,11-20家(含)3万元,20家以上5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25万元。
3.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发动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费用;对组织发动1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2位工作人员费用。
4.对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七)支持开展“粤贸全国”活动
1.举办“粤贸全国”线下展销、营销活动。对举办“粤贸全国”展销、营销活动的市内行业商协会、市有关单位(企业)给予支持,活动广东参展商数量需超过参展商总数的50%,其中珠海参展商数量需超过30%。支持金额不超过投入金额的5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组织参加“粤贸全国”展销活动。(1)对组织珠海企业参加展销活动的市内行业商协会、市有关单位(企业)给予组织费支持:每场活动组织企业5-10家(含10家)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支持,10-20家(含20家)的、不超过3万元支持,2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2)对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八)支持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
为帮助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升珠海品牌产品的影响力,经采购确定的企业或相关商协会在市外组织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珠海企业、珠海公共展区展位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珠海参展企业30家以上的,每场活动给予20万元的定额组织费支持;对企业展位及公共展位费、集体特装费、展品运输费、广告宣传费按实际支出给予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80万元。以上两项,每场活动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人员、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团费用按(六)3.款给予支持。
三、项目适用时间
(一)申请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资助的境外项目,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支付相关费用。
(二)申请参加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粤贸全国”活动、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费用资助的项目,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支付相关费用。
(三)其他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相关费用在以上期间支付。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基本材料
1.文件目录清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完税证明、2023年社保缴纳证明(连续3个月及以上);
3.申请报告(内容需包括申请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单位主体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等);
4.企业申报说明(见附件1)。
同一申请主体如有多个申请项目,申报材料需按项目单独分开装订报送。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二)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
1.对外投资项目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1(附件2-1)、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1(附件3-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投资资金汇出证明、与专业机构签订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2)投保对外投资项目保险费用: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1(附件2-1)、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1(附件3-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投资资金汇出证明、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单及保险费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3)安保费用: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1(附件2-1)、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1(附件3-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投资资金汇出证明、与安保公司或相关机构签订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4)贷款利息: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1(附件2-1)、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23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3-3)、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4,需贷款银行盖公章)、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投资资金汇出证明、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提取银行贷款结算凭证(借款借据)、利息支付凭单。
(5)支持境外投资项目扩大经营规模: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1(附件2-1)、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1(附件3-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投资资金汇出证明、境外企业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需体现境外企业2022年度及2023年度销售收入)。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1(附件2-1)、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1(附件3-1)、缴存备用金证明、资金汇入证明、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商务部分。属境外子公司承包的工程需提供境外投资证书。
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1(附件2-1)、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1(附件3-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期末在外人数月报表、保费专项审计报告。
4.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
(1)场地租金: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为珠港澳企业提供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证明、不少于50家(其中珠海企业不少于30家)入驻企业(机构)名单、入驻协议、营业执照(仅限珠海企业)、商业登记证书(仅限港澳企业)、平台场地租金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照片。
(2)平台举办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费用及组织费用: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举办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费用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相关活动通知、签到表、照片。
(3)平台开展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活动及项目费用: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开展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活动及项目费用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相关活动通知、签到表、照片。
5.“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平台项目
(1)促进企业实际对外投资: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所服务企业名单及企业确认函(附件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投资资金汇出证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2)促进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所服务企业名单及企业确认函(附件5)、对外承包工程缴存备用金证明、资金汇入证明、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商务部分、属境外子公司承包的工程需提供境外投资证书。
(3)平台举办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费用及组织费用支持: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举办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费用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相关活动通知、签到表、照片。
6.支持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
(1)支持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珠海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费用的发票,付款凭证,合同复印件,相关证明照片,参团企业的报名表(复印件)。
(2)参团企业人员及组织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支持: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为参团人员购买社保(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证明或参团人员为企业法人、股东、董事的证明,组织参加活动的通知,团费发票、付款凭证、城市间交通凭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登机牌、火车票、船票、车辆租赁费用单据)、酒店住宿发票(如由旅行社提供证明,需含费用明细)、抱团参展证明(由有关组展单位开具)。
(3)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支持: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展览展会组展通知、报名参加展览展会的报名表、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发票、付款凭证、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7.支持开展“粤贸全国”活动
(1)举办“粤贸全国”线下展销、营销活动: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举办“粤贸全国”线下展销、营销活动费用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相关活动通知、参展报名表及相关照片。
(2)组织参加“粤贸全国”展销活动:
① 组织费用支持: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组织参加活动的通知、参展报名表、相关照片。
② 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支持: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组织参加活动的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位费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8.支持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
(1)定额组织费用支持: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组展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位及场地费用的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2)对企业展位及公共展位费、集体特装费、展品运输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的支持:发票、付款凭证、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
(3)参团企业人员及组织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支持:申报项目明细表2(附件2-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2(附件3-2),为参团人员购买社保(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证明或参团人员为单位法人、股东、董事的证明,组织参加活动的通知,团费发票、付款凭证、城市间交通凭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登机牌、火车票、船票、车辆租赁费用单据)、酒店住宿发票(如由旅行社提供证明、需含费用明细)。
五、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网上申报。3月1日-19日18:00间登陆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进行网上申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关闭,不予受理。
(二)审核。网上系统申报通过后,将网上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后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于6月28日前确定资金使用方案。
(四)公示、报批。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和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上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公示后于7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同意后15天内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及办理市级资金拨付手续。
六、服务信息及咨询投诉
珠海市商务局经济合作科,咨询电话:0756-2159812。
七、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