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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量:88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1-20/2023-11-24
  • 项目类型 :
      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上取得新突破,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4号)(附件1),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我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省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平台。

  (二)各单位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要按照附件1要求,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二、建设主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或非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申报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相关研发经费解决。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我委仅接受企业类单位的申报,高校类申报单位由省教育厅负责主管,科研院所可自主申报。


  三、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除了应具备附件1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附件2)明确的范围,优先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型储能、纳米新材料等领域。

  (二)项目建设应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研发任务和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项目要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应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四)研发设备原值:设计类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制造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五)研发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行业标准制定。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四、申报程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附件1中《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组织编写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填报申报数据表(附件3),压缩打包命名为“XX公司-XX领域-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如:甲公司-集成电路-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邮件发送至gjsc@fgw.sz.gov.cn,申报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我委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委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通过最终评审的项目,将批复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五、其他要求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如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附件4),承诺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明确精准,避免宽泛笼统。申报材料的相关数据必须提供佐证材料。

  咨询电话:

  集成电路:88127526 88127062

  生物医药:88127067 88127379 88120546

  新型储能:88121581 88128247

  纳米新材料:88125311

  安全节能环保:88128225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