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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以及《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津科金〔2022〕29号),市科技局启动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连续12个月内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的雏鹰企业。每家企业只奖励一次。
二、奖励条件
雏鹰企业用于申请奖励的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非低风险信贷业务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可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政务信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查询。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保证金、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理财、保险、国债等方式全额质押的信贷业务。
(二)企业作为借款人取得的贷款,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借款人取得用于申请奖励的雏鹰企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三)企业通过评价为雏鹰企业时在存续期内的贷款,或雏鹰企业在有效期内取得的贷款。
(四)连续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同一金融机构或不同金融机构取得的多笔贷款,可合并申请贷款奖励。
三、申请材料
申请贷款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原件(附件1);
(二)《雏鹰企业贷款奖励诚信承诺书》原件(附件2);
(三)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相应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的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盖章页、核心内容页等)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放款凭证复印件;
(五)如贷款为线上贷款且无法提供贷款合同,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能够证明连续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的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七)如贷款为个人经营性贷款,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能够显示实际用款经营实体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其他能够显示贷款要素的补充材料,贷款要素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名称、借款人名称、贷款额度、贷款类型、贷款起始时间、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放款凭证、付息期限、付息金额、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经营实体等。
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四、注意事项
(一)雏鹰企业通过评价时间以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公告时间为准,雏鹰企业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至第二年(通过评价的当年为第一年)5月31日。证书有效期与登记编号有效期一致。
(二)年日均贷款余额计算方法:年日均贷款余额=付息凭证所显示利息÷该笔贷款年利率。
(三)连续12个月内指企业提交的首张付息凭证计息起始日期至末张付息凭证计息截止日期在12个月内(指时间跨度在12个月内)。付息凭证能够证明连续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即可,无需提供全部付息凭证或贷款偿还完毕的证明材料。提交的末张付息凭证计息截止日期在雏鹰企业通过评价之前的,还需提供通过评价为雏鹰企业时贷款在存续期内的证明材料。
(四)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实际用款经营实体应为申请贷款奖励的雏鹰企业,证明材料须加盖银行章。
(五)使用多笔贷款合并申请贷款奖励的,在每笔贷款均符合奖励条件的基础上,对所有贷款的付息凭证按时间进行自然排序后,首张付息凭证计息起始日期至末张付息凭证计息截止日期的时间跨度须在12个月内,多笔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累加后不低于50万元即可。
(六)银行单据及印章需完整清晰,可补充其他的能显示贷款要素的银行原始资料或银行查询系统截图打印并盖银行章。
五、申请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以上要求填写《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雏鹰企业贷款奖励诚信承诺书》,准备申请材料。《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Word电子版发至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邮箱,申请材料纸件送至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1日。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方式、提交材料邮箱和地址见附件3。
(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形式审查,指导企业完善申请材料。
(三)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形式审查结果填写《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形式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盖部门公章后于12月11日前将附件4与申请材料一并送至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形式审查情况汇总表》Word电子版发送邮箱:caijunfeng@tj.gov.cn。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3楼B13
工作咨询: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蔡俊峰;市科技局 科技金融处 吴婧
联系电话:022-87895889-8706、022-58832956
申请时间内每日下午14:00-15:00开展线上宣讲,腾讯会议号451 7688 5712(线上会议有人数限制,若会议人数达到上限,请参加其他场次会议)。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