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3-11-06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我厅起草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15日前,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kjt_wanbl@gd.gov.cn。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管理,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创新治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立项,并签订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列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三条 项目验收是按照任务书目标要求,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果产出情况等方面进行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对口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评价、对标考核,便捷减负、简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验收管理依据省科技厅确定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制定验收制度、通报验收进展、组织验收复核、抽 查验收工作。

  (二)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负责安排项目验收工作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商财政部门落实财政经费收缴工作。

  (三)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室负责落实归口管理项目的验收审批督办工作,包括审核终止项目、作出行政处理、督促验收组织、推进验收任务。

  (四)受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承接项目验收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计划安排、提醒督办、材料审核、组织评审、验收归档等工作,跟踪项目实施动态,定期汇总验收情况,凝练项目技术成果。验收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对口业务处室报告。

  (五)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推荐权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项目验收支撑、检查督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负责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充分履行勤勉尽责和诚信义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牵头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执行期内,已完成目标任务或因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或已无必要开展项目实施的,可直接提出验收(或终止)申请。需要延期的项目应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项目延期不得超过 2 次,每次不超过 1 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八条 对于财政经费拨款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请验收(或终止)时,向专业机构一并提出财务审计申请。专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审计范围应包括项目已拨付的财政经费与自筹资金,以及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审计的结果向专业机构出具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专业机构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阳光政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后的 1 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材料。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财政经费拨款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并加盖公章;

  (四)承诺全额退还财政经费的,可不提供经费决算表或不进行财务审计,但须提供财政经费退回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要求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项目成果等证明材料。对于有技术就绪度等级提升要求的项目,需提供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就绪度等级报告);

  (六)恪守诚信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 专业机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验收申请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经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专业机构可实施强制终止:

  (一)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6 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吊销或长期失联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

  (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未按要求报批变更手续;

  (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 3 个月未提交任务书及任何相关材料;

  (七)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

  (八)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任务书履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终止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在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终止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调查取证材料、公示材料、承担单位注销(撤销)证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科研失信行为等的认定材料,司法机关立案、判决材料等;业务处室审核意见表。

  第四章 组织评价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应按照随机、回避、保密、轮换等原则在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验收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如项目在验收评价前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则专家组至少包含 1 名财务专家。每位专家现场签署验收承诺书。

  第十四条 验收评价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应依据项目任务书和验收申请材料,必要时可对照申报书和申报指南,聚焦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和标志性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财政经费实际拨款金额不同采取相应的评价方式。100 万元以下项目可采取材料评价方式,专家组由 3 或 5 名专家组成;100 万元(含)到 300 万元的项目采取集中会议或视频会议评价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由 5 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3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会议评价方式,专家组由 5 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申请终止的项目可采取材料评价的方式,专家组由 5 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评价费用由专业机构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终止”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结论为“通过”。如仅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该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或产生重大代表性成果的,经专家认定后结论为“通过” ;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为“结题” ;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结论为“终止”。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将作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研发团队进行考核激励和后续科研方向谋划的参考;作为科研机构评估、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的参考;作为投融资机构决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结题”的,原则上应收缴结余财政经费,后续经费不予拨付。验收结论为“终止”的,原则上应收缴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后续经费不予拨付。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验收结论、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资金管理和支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验收结论为“结题”或“终止”的,还应包括对财政经费收缴、科研诚信管理等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公示及处理

  第二十条 完成验收评价的项目应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公示(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验收结论、收缴财政经费及拟作出失信记录情况等信息,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或收到验收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监督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单位申请应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应进行签名。监督处受理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复核,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在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阳光政务平台上传验收意见及异议处理意见,待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验收书后,将已盖章的验收书及其他验收材料上传至阳光政务平台汇总归档。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验收书前应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记录科研失信的单位或个人,对口管理业务处室应依次下发《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的,可向监督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进行签名。监督处受理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复核,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对于应进行科研失信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对口管理业务处室需将相关处理决定书等佐证材料交监督处进行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于涉及收缴财政经费的项目,由业务处室商监督处会签后,交资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财政经费收缴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

  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制度规定,在阳光政务平台上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向专业机构报告,经业务处室提请厅党组审议并作出决策。专业机构应全面掌握项目进展,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对于财政经费投入巨大、技术成果意义重大的项目,可邀请特邀监督员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督处应开展验收工作专项抽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减少重复检查,提高验收质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经批准结余财政经费留归继续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将其用于原项目团队科研需要,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使用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要信守承诺,强化责任意识,勤勉尽责实施项目。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机关及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 “十不准”要求,强化纪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各专业机构在组织验收工作中,应主动提请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工作人员作风纪律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大专项+任务清单”、省基础研究重大专项、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及保密、应急等类别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发布施行。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