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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2-10 关注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考核,各区(园区)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设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运营公司。

  (二)运营公司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50%以上股份,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运营公司。

  (三)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四)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六)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七)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八)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九)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列入新型研发机构(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其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其程序为:

  (一)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区(园区)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科委根据审核论证意见,提出机构名单并公布。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

  第八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相关人员,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

  第九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落地在高校周边的,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五年。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统筹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按主用途供地。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二条 每年度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市科委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开发、培育企业、技术转移、人才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其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等情况,科技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二)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所属领域前瞻性技术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企业数量、培育高企数量情况;

  (四)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已形成的基础研究成果或对外购买重大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材料、试验及燃料动力等费用)。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包括引进专职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科研启动资金、薪酬,以及机构独立法人单位市场聘用的专职人员薪酬支出等情况。

  (六)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产生的支出等情况。

  (七)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文化环境完善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市科委将择优选择部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委托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管理提升。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考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序列。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按规定向市、区(园区)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区(园区)科技局报告。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季末按照要求填报本季度经营信息,每年2月份前提交上年度经营基本信息和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如有弄虚作假等失信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不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