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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

发表于:2016-02-24 关注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通过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包括发明专利资助和本市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

  第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本市户籍的居民;

  (三) 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

  (四) 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分别不超过5件。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 PCT申请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 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显示所有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5000 元。

  第八条 每代理1家本市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的,对本市专利代理机构 (含外市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且上年度东莞属地纳税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分支机构)给予5000元的资助。同一机构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机构不予资助。

  第九条 本项目各类资助的审查日期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生效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发文日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完成日。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每半年受理一次,上半年受理上述审查日期在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资助申请,下半年受理上述审查日期在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资助申请。

 

  第三章 专利企业认定资助

  第十条 通过认定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培育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专利优势企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

  (二) 企业管理层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2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三)申报年度前共申请专利50件以上,拥有国内外授权专利不少于30件, 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20件,且近三年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申报年度前专利产品销售额占年销售额的 30%以上;

  (四) 企业建立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并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活动;

  (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专利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对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30家。

  第十三条 通过资助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鼓励企业建立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

  第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认证。

  第十五条 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四章 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通过对我市特定区域、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特色行业或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等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 目,充分发挥专利对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

  第十七条 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包括区域、产业、行业或特定领域的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专利信息平台建设、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分析评议、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等。

  第十八条 申报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服务机构。

  (二)专利服务机构应具有专利信息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具有从事专利分析预警相关工作经验以及承担项目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能力。

  (三)专利服务机构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

  第十九条 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数据库建设、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分析评议、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产业专利导航、专利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具体项目的资助额度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投入测算。


  第五章 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开展专利技术交易,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以专利出质获得贷款并办理质押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为企业提供专利出质方案设计,协助放贷资金使用监管和质物风险处置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或备案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际支付以专利出质获得贷款利息的70%给予补

  贴, 同一专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同一单位每年贴息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其实际发生的专利价值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中介机构按其服务企业专利出质获得银行贷款额的 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交易机构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在东莞实施的专利资产交易额的 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资助

  第二十三条 通过对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予以资助,鼓励展会承办方开展展会现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 提升我市展会品牌形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资助项目的,由展会承办方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展会举办地在我市;

  (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须于展会举办前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

  (三)具备一定行业地位,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四)单届展会举办时间不少于3天;

  (五)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投诉站,并邀请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驻会维权,开展宣传咨询服务、纠纷处理等专利保护活动;

  (六)积极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在展会中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及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的资助额度:对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的,每次资助1万元。

 

  第七章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 通过开展专利公共服务项目资助, 鼓励宣传知识产权、培养专利人才、弘扬知识产权文化。

  第二十七条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专利研究、宣传培训、专利资源共享和重点项目等公共服务项目。

  (一)专利研究项目。以改善我市专利发展政策环境和规划指导行业、企业专利发展为目标,主要包括专利宏观管理政策研究与制定、行业或产业专利战略规划的研究与制定等;

  (二)宣传培训项目。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水平为目的,主要包括专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咨询和研讨交流等宣传活动,以及举办专利讲座、报告、培训和论坛等培训活动。

  (三)专利资源共享项目。以优化我市企业的专利知识学习运用环境为目标,通过政府购买专利数据库、专利检索分析工具、专利数据包、专利文献等专利资源,向本市企业开放。

  (四)重点项目。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市专利工作安排,需要重点推进的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专利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并具备承办专利公共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二) 开展的专利公共服务项目具有较大的规模和意义,且举办前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每项专利公共服务资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另行确定。

 

  第八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企业认定资助、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资助等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 申请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企业认定资助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镇街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其它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两次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经市财政局复审同意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

  第三十一条 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资助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金额,具体申请和审批流程按照《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东府〔2011〕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资助金额,其中宣传培训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其它具体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方式由市知识产权局确定。

  (一)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项目申请和审批流程按照《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东府〔2011〕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用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的项目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申请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2.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3.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05号)委托专家评审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经市财政局复审同意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总额;

  4.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开展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资助项目和专利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如发现以下情况, 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该项目,全额追回拨付的资金:

  (一)未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二)项目实施质量低下,且未能在项目实施期内采取措施补救的;

  (三)项目实施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资助项目和专利公共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并证明已投入资金,经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后,尚未投入的项目资金退回给市财政局。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的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知识产权局应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获得专利促进项目资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虚假申报、冒领、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与资助申请人串通骗取资助资金的社会中介组织,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列入黑名单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再享受市财政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的中介机构在项目承担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委托, 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它有权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按照《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15〕109号)执行。

  第四十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专利服务机构承担政府公益活动、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参评优秀科技服务机构,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7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企业领取科技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专利服务,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9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具体补贴政策按照《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2013年6月20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申请的国内专利的资助,按照原《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执行。我市此前出台的专利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均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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