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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加快建设我市科技企 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孵化器筑巢育凤行动计划,依托新型研发机 构建设高水平孵化器、依托镇街园区力量建设孵化器、依托优 势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进一步加快全市孵化器建设。
第三条 建立孵化器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市科技、发改、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国土、住建、规划、房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孵化器建设。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孵化器建设力度。
第四条 孵化器扶持专项资金纳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大力支持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毕业企业(项目)、孵化投融资机构和创业导师等。其中:
(一)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前孵化、企业孵化 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前孵化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
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企业初创成活率;
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 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但不限 于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和众创空间、虚拟孵化器等。
(二)孵化企业(项目)是前孵化、孵化和加速阶段的在 孵项目、在孵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总称,分别为:
1.在孵项目是指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且有潜力 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项目。
2.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注册地须 在本孵化器场地内(虚拟孵化器除外);(2)成立时间不超过 66 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 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 84 个月);(3)从事研发、生产 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 定清晰,无纠纷。
3.高成长企业是指发展速度快(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 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 10%),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 产权),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
(三)毕业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的企业:1.建 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 年度实现赢利,年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或互联网和移动互 联网等软件类企业终端用户数量达到 10 万以上;2.形成持续 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毕业项目是指该孵化项目的团队已注册成立公司,从事研 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四)孵化投融资机构是指投资于在孵企业的创业投资机 构和为在孵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东莞市范围内注 册登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2.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3.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 机构总资产的 20%;4.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 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 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7.不 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在东莞市内依法注册设立,专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 行分支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2.申报时至少拥有 5 家以上存量 在孵企业贷款客户;3.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 违规经营行为。
(五)创业导师是经认定的在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团 备案的人士,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复审和评定
第五条孵化器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 机构,并符合“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项 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 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具体条件如下:
1.有孵化场地(虚拟孵化器除外):孵化器均需提供固定 的使用场所(含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且 作为孵化用途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 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 —7— 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2.有孵化企业(项目):孵化器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 10 家以上,已
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 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3.有孵化团队:需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员工激励明确。
4.有孵化政策:需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均针对在孵企业(项目)在租金减免、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 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5.有孵化设施(虚拟孵化器除外):需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及服务功能。
6.有孵化服务:需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创业咨询、辅 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 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的服务。
7.有孵化基金:需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 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项目)。
8. 有孵化机制:需制定在孵企业(项目)的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上年度毕业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的5%以上。
(二)认定资料
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孵化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5. 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
6.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服务政策;
7.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8.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9.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0.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案例、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11.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包括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三)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2.各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所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 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 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对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复核;
5.市科技局将复核后的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6.市科技局向审批通过的申报单位颁发《东莞市科技企业 孵化器证书》。
第六条孵化器的复审
孵化器复审的审核条件、申请资料和复审程序与“第五条孵化器的认定”一致。 孵化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
格的,其孵化器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复审时对照孵化器认定的“八有”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 查“有孵化企(项目)”和“有孵化机制”的条件。对通过复审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重新颁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 通过复审的孵化器资格自颁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 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孵化器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七条孵化器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市级孵化器分为 A 档、B 档、C 档三个等次,评定的维度包括: 1.孵化面积;
2.孵化企业(项目)数量;
3.累计毕业企业(项目)数量;
4.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
5.孵化企业(项目)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
6.管理人员中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
7.聘任创业导师的数量;
8.上年度开展孵化服务活动的数量;
9.孵化基金的规模;
10.孵化基金投资孵化企业(项目)的数量。
已获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的,即可自动具备市级孵化器 A 档、B 档的资格。
(二)评定资料
申请市级孵化器评定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 议文件);
4.孵化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
6.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 明和证明材料;
7.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8.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案例、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定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发布评定申报通知;
2.各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所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 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对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复核;
5.市科技局将复核后的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6.市科技局向审批通过的申报单位颁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
第八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或复审时,将同步完成孵化器的评定工作;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每年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孵化器的评定。
第三章孵化器扶持
第九条 凡申请市级资助的孵化器均需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十条 孵化器补贴类资助 孵化器经认定后的第二年起,在其有效期内可每年申请经 营后补贴,补贴内容包括:
1.新增孵化面积后补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 面积)以每 100 平方米最高 5000 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 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 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2.购买孵化服务后补贴: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 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 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 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给予最高 50%的补贴,每个孵化 器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3.科技服务活动后补贴: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 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执行。
4.支持学生创业后补贴:接纳 5 个(含)以上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或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创业企业的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每家创业企业最高 3 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个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5.支持创业导师后补贴:孵化器需聘请一批创业导师,专 项资金按照每位创业导师最高 3 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 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在孵项目、在孵企业提供创 业指导服务。每个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创业 导师不能在不同孵化器重复享受资助。
同一孵化器每年可享受累计最高 300 万元的补贴类资助。
第十一条孵化器奖励类资助
(一)孵化器评定奖励
1.对新评定为 A 档、B 档、C 档的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最高 150 万元、最高 80 万元和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和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认定的国家级孵化 器,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的(指合格或以上),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但不重复享受;已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 位,在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中被评为 C 级或以上的,可享受相 应的奖励,但不重复享受。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 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同一家孵化器获得 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已获得的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 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对获 得的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每个“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 链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孵化器经营奖励
对在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中被评为A 级的孵化器,给予最高20万元绩效奖励,可每年申请。
(三)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孵化器当年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10 家以上、 5 家以上的,将分别获得最高100万元、最高30万元、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四)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
1.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东莞市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落户一家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最高 20 万元。
2.对本市孵化器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含 虚拟孵化器),成功引进海外孵化企业(孵化 3 个月以上)在东莞市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 现盈利的,每引进一家企业一次性奖励该孵化器最高 100 万元。
(五)孵化器毕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对孵化企业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挂牌),且总部注册地 在东莞市,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该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 化器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挂牌 1 家企业,奖励最高 20 万元;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1 家企业,奖励最高 100 万元。同一 家企业奖励不累加。同一孵化器每年可享受累计最高 300 万元的奖励类资助。
第十二条孵化器政策类扶持
(一)孵化器用地指标扶持 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和盘活存量土地开发建设孵化器, 控制使用新增工业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工业用地计划指标的, 由市科技局、国土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利用新增工业用 地开发建设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
(二)孵化器产权分割扶持 孵化器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产权分割政策扶持,具体细 则见《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孵化器特殊政策扶持
对于建设起点高、运营能力强、产出效益好的孵化器,因建设发展或企业培育等原因确需特殊政策扶持的,可通过市政 府“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关于孵化器认定和资助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第四章孵化企业扶持
第十四条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对在孵企业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 5 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 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 200 平方米。
第十五条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对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企业 所付贷款担保费给予最高 100%的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 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每家在孵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孵化投融资机构扶持
第十六条孵化投资风险补偿
省市共建面向孵化器的投资风险补偿金,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 机构补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损失投资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单个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七条 孵化信贷风险补偿
对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市财政 信贷风险补偿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 40%分担损失,单个项 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八条 投资在孵企业补贴
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在孵企业,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 10%的投资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 元。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每三年复审一次,每六年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条 孵化器、孵化企业、孵化投融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两年内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
2.存在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测和评估。建立孵化器监测评估机制 和统计制度,对孵化器资助实施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完善孵化器行业组织服务体系,发挥其在行业指导、管理、自律、政策研究等方面作 用,为孵化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扶持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 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 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孵化器扶持专项资金的 孵化器、企业、金融机构、其它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追 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资助, 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将于 2017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 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