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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3-06-28 关注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提高省级财政科研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推动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现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1日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提高省级财政科研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技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和识别高质量科技成果,推动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运用科学的方法、合理的标准、规范的程序,对省级科技计划的决策部署、组织管理、成果产出、创新质量和贡献等开展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活动。

  前款所称的省级科技计划,是指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通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省级科技计划涉及的省级财政资金是指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的“战略领域”及其“财政事权”项下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部门联动,减负赋能。贯通科技创新战略部署到具体科研项目的预算管理链条,整合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统一评价工作流程和标准,减少评价频次,互认评价结果,提高创新效能。

  (二)聚焦核心,注重实效。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导向,聚焦省级科技计划设立目标,综合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提高创新质量。

  (三)分层分类,多方参与。根据评价对象和科研活动类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开展分层分类绩效评价,增强评价指标的导向性、系统性和融合性,创新评价方法;集聚粤港澳大湾区创新资源,构建多主体参与的科技评价共同体,营造创新生态。

  (四)多维运用,服务创新。推动评价结果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激励约束、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引导和识别高质量成果产出,发挥绩效评价在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对象分为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等三个层级。

  (一)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对省级科技计划单个项目进行的关键节点评价、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即验收结题)、后评价等评价活动,涉及的省级财政资金对应科技项目立项后下达的项目资金。

  (二)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指对省级科技计划各专项进行的分类评价,涉及的省级财政资金对应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的具体“财政事权”或“政策任务”项下的资金。

  (三)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指对省级科技计划进行的整体评价,涉及的省级财政资金对应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的“战略领域”下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省科技厅负责开展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开展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中的部门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开展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中的财政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省级科技计划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项目负责人开展单位自评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工作,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配合开展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按照不同评价对象层级确定评价框架。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旨在引导和识别高质量成果产出,聚焦核心研发任务和创新点实现情况,根据科技项目类型和执行阶段确定评价框架,实行全周期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项目关键节点评价。重点关注基础条件保障情况、研发任务分解和落实情况、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以及阶段性成果产出情况等。

  (二)科技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关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和标志性成果“五元”价值。

  (三)科技项目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化情况、结余经费使用情况和“五元”价值的持续性影响等。

  第八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旨在通过考察科技专项实施情况,推动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各链条之间的衔接与融合,聚焦专项定位及核心目标实现情况,根据科技专项特点和执行阶段确定评价框架内容。重点关注科技专项设立、绩效目标设置、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成果产出、标志性成果“五元”价值、满意度等。

  第九条 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旨在通过剖析省级科技计划整体实施情况,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在建设更高水平科技创新强省方面的引领作用,聚焦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目标实现情况,根据省级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和阶段背景确定评价框架内容,重点关注省级科技计划设立、绩效目标设置、资金决策、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标志性成果产出、创新体系建设、创新生态链构建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按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平台基地建设类等不同科研活动类型确定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提升全社会科学认知能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发现和培养人才,以及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和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和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十三条 应用示范类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集成性、先进性、经济实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平台基地建设类根据平台基地的类型和战略定位,重点评价其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和广东重大战略需求的能力、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孵化育成能力、对产业技术进步贡献、科技创新服务和条件资源支撑保障能力等。

  第十五条 柔性引才项目、引才引智活动、科技交流活动、科研机构稳定性支持等非项目制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突出引才引智成效、科技交流活动的持续性影响以及科研机构的稳定发展。科普、软科学等项目制科技计划,突出科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科技惠民实效和为科学决策提供的智力支持作用。

 

  第三章 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按照“科技项目——科技专项——科技计划整体”设置三套指标体系,指标设置应当体现以下特点:

  (一)导向性。指标体系应当紧跟科技评价改革要求,体现科技创新“四个面向”,突出标志性成果质量和“五元”价值,反映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质作用。

  (二)系统性。指标体系应当与省科技厅主责主业衔接,全面覆盖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逐层分解科技规划、政策任务的目标,实现项目成果产出、专项目标达成、整体创新效能提升的有机统一。

  (三)融合性。指标体系应当在总体框架上符合财政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共性要求,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方面,在具体指标上体现科研活动和科技创新治理的特点。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应当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特点和实施阶段综合选取,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科学合理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注重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同时在权重设置上体现指标的重要性程度;

  (二)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四)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第十八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不预设指标权重,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实施阶段和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权重,原则上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的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根据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实施期间的评价应当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应当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在科技项目和科技专项绩效评价中加大“标志性成果质量”和“‘五元’价值”等指标的权重,在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中加大“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生态链构建”等指标的权重。

  第十九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标准包含计划标准、历史标准、行业标准、市场标准、其他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以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作为评价标准。

  (二)历史标准。以过往时期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成效作为评价标准。

  (三)行业标准。以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同行先进水平作为评价标准。

  (四)市场标准。以成果转化应用潜力、成效和前景作为评价标准。

  (五)其他标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认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同行评议、标杆管理、用户评价、代表作评价、技术就绪度评价、文献计量评价、高质量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双盲测试、动态评估、德尔菲、模糊评价、回溯分析等方法。

  对基础研究类项目可以开展长周期评价,如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给予持续支持。探索开展非共识评价,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有价值、有实效的探索给予肯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关键节点绩效评价结果为通过、不通过;科技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通过、结题和终止;科技项目后评价结果根据具体评价目的另行确定。

  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大事要事保障清单及省级科技计划管理需要,整合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联合制定中长期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绩效评价任务清单,明确评价目的、主体、对象和范围。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绩效评价任务清单共同组织实施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原则上不开展未纳入任务清单的绩效评价活动。

  加强科技项目、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的有效衔接,统筹绩效评价时间节点,充分利用项目自评材料减少填报表格。实施周期未满一年的科技专项,原则上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流程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由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具体开展。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质量控制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年度绩效评价任务清单,确定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具体评价任务的主导方,共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具体评价活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确定绩效评价任务,明确评价目的、主体、对象和范围;

  (二)遴选第三方评价机构,组建评价咨询专家组;

  (三)制订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确定评价指标;

  (四)开展单位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五)实施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六)审核评价报告,确认评价结果;

  (七)推动落实整改;

  (八)汇交绩效评价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广泛参与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通过专业培训、业务研讨等方式,培育一批符合省级财政绩效评价资格标准、熟悉科技创新治理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建立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符合省科技咨询专家库入库条件,熟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科研管理、科技评价,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绩效专家、科技评价专家、投资专家以及其他有关专家。鼓励吸纳来自科技领军企业、港澳地区高水平专家入库。

  第三方评价机构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在实施评价前根据评价任务需要,在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咨询专家组,择优选择专家组组长(主评人)。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诚信要求和回避规定,开展负责任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应当注重引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用户、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科技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参与,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促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在遴选第三方评价机构、组建评价咨询专家组、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及评价指标、形成评价报告等关键节点实施质量控制,确保绩效评价的规范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实施评价质量控制,并对评价结果予以互认。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对在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科技厅牵头落实整改,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整改到位,防范财政科研资金使用重大风险,保障省级科技计划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本项目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按有关规定可采取终止项目、收回或追回财政资金、扣减后续项目经费安排、实施失信惩戒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优化省级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建设,加强评价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运用,落实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加强跨部门数据分析利用,提高绩效评价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挖掘知识产权数据、行业监测数据、产业研究数据等具有公信力的社会第三方数据,拓宽评价视角和维度。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主体在参与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追究。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运用。

  (一)科技项目关键节点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拨款、整改、终止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

  (二)科技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拨款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研发团队进行考核激励和后续科研方向谋划的参考;作为科研机构评估、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的参考;作为投融资机构决策的参考。

  (三)科技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科技部门持续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科研方向谋划、投融资机构决策的参考。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的重要支撑。

  第三十四条 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省委省政府科技战略部署的参考;作为省财政厅优化预算安排和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依据;作为省科技厅在推进机制改革、优化立项布局、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项目管理、考评专业机构等方面的参考;作为投融资机构决策的参考。

  落实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与资金安排相挂钩的机制,具体参考《广东省省直部门财政预算安排“四挂钩”办法》(粤财预〔2020〕102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执行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暂停财政资金拨付、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禁止相关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措施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