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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规字〔20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梅州市中小企业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4月19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所辖示范基地进行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一批市级(顺德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五条 示范基地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各地要通过政策扶持、规范管理、提升水平等方式积极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三)经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四)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各地审核汇总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有关单位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推荐申报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1)和《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2),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申报单位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项目或活动进行分类和汇总);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予以政策支持,对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有效期三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各类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将近三年工作总结、以及第十三条要求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报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条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 基地或其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通过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省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备。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销示范基地资质:经复核为“不合格”的;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连续两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推荐申报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2.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3.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