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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首店经济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商务〔2021〕161号
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2021〕25号),我局制定了《东莞市首店经济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东莞市首店经济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东府办〔2021〕25号,下称《若干措施》),为深入推动我市首店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首店是指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满足一定功能首次开业,体现品牌形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旗舰首店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覆盖品牌主流产品,综合体现理念、文化、产品、服务等品牌形象的品牌首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功能首店是指为满足品牌产品的概念展示、顾客体验、商品定制、商品销售等特定或几种功能而开设的品牌首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品首发首秀是指品牌新品在一定地域的市场范围首次上市的活动。
第七条 首店根据品牌分类,具体分为国际品牌首店、本土品牌首店;根据区域范围分类,具体可分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下同)首店、华南首店(广东、广西、海南三省,不包含澳门和香港地区,下同)及东莞首店。
第八条 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本土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首店和新品首发首秀主要围绕零售住宿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
第十条 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的认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质量控制、引领带动,突出城市特色,兼顾行业分布特点。
第十一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根据《若干措施》相关规定,具备申报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首店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为首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在东莞开业,且至申报日持续经营满6个月。其中,非法人企业的品牌门店转为企业法人,传统门店(标准店)改造升级为旗舰首店或品牌首店视为开业。
(二)申请认定为首店应符合以下评价标准:
按照首店评价体系(附件1)进行评价,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第十三条 新品首发首秀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首发时间在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2、产品国内首发地应在东莞;
3、产品品牌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4、产品已经具备上市条件,上市时间距离新品发布后不超过3个月。
(二)申请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应符合以下评价标准:
按照新品首发首秀评价体系(附件2)进行评价,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为首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店认定申请表(附件3);
(二)首店评价佐证资料(附件4);
(三)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加盖公章,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为新品首发首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品首发首秀认定申请表(附件5);
(二)新品首发首秀评价佐证资料(附件6)。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
1、申报主体填报申报材料,并按顺序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至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2、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在附件3、附件5相应栏目填写推荐意见后,送东莞市商务局。
3、东莞市商务局市场科受理申报材料。
(二)评审
东莞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或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照首店评价体系进行评审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复核
东莞市商务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
(四)征求部门意见
申报主体经复核达标后,东莞市商务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示
经评审符合认定条件,复核无异议,且市相关职能部门无不同意见的,由东莞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www.dgboc.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认定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东莞市商务局认定,并正式公布名单,颁发相应的认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东莞市商务局负责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认定的统筹指导工作。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品牌首店、旗舰首店、功能首店、新品首发首秀申报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应守法诚信经营,并落实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依规,立足事实,从严把关,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已认定的首店、新品首发首秀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等现象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相应认定,并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第二十条 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形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