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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2-01-14 关注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一、本细则适用于哪些奖补政策?

  适用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2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及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发展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机构入驻奖励、机构租金补贴、产业园认定奖励和机构创新奖励等资金支出。


  二、本细则提及的新入驻(或新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指的是首次以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行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先行区”)为注册登记地址,并已经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办公的,且获得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已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产业园先行区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如何定义“区域性总部”?

  本细则提及的“区域性总部”,是指入驻产业园先行区,注册登记名称中须包含“华南地区(大湾区)区域总部”字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该机构须在第一年(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后连续12个月)的营收不低于3亿元,第二、第三年的营收较上一年增速不低于30%。其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后第一年的营收达标的,奖励100万元 ;第二、三年的营收达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每家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什么条件的机构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可以享受机构租金补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入驻产业园先行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先行区后,由市财政给予其场地租金50%的补贴,单个机构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单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500元,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或大中华区综合排名前100名的行业领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年营收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为高级人才寻访(猎头)、人力资源测评或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的,且年营收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五)近3年的营收增长值均为正值且年均增速不低于30%,或近3年的利润增长值均为正值且年均增速不低于15%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认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有什么奖励?

  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产业园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