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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创业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于:2022-01-12 关注 

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创业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的规定,结合《关于印发<东莞市创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东财〔2019〕276号)及《关于转发<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东财〔2020〕213号)等文件规定,就我市创业贷款业务明确事项如下:

  一、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以及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可持网约车运输证、行驶证、身份证、购车贷款合同及经办银行贷款资料到各经办银行申请创业贷款及贴息,贷款额度同时不得超过其购车金额。

  二、创业者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此前已申请我市创业贷款的创业者,不得根据本通知上调贷款额度。

  三、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贴息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贴息贷款提供贴息。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可按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申请最高500万元额度本金的财政贴息。

  五、为便于经办机构操作和群众理解,现将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要点整理成《东莞市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业务办理清单(修订版)》(见附件)

  本通知调整内容自2021年9月9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附件:东莞市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业务办理清单(修订版)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2日


东莞市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业务办理清单(修订版)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的规定,结合《关于印发<东莞市创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东财〔2019〕276号,以下简称“276号文”)及《关于转发<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东财〔2020〕213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相关事项如下:


  一、借款单位首次申请创业贷款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可按小微企业标准按规定申请创业贷款贴息);

  (二) 首次申请贴息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 按规定在我市创业贷款经办银行取得小微企业贷款;

  (五) 属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二、重点扶持对象范围包括:

  (一) 在我市登记失业人员;

  (二) 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 经残疾认定机构认定的残疾人;

  (四)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

  (五) 脱贫劳动力;

  (六) 刑满释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


  三、贴息额度、期限及标准:

  (一) 本金额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借款单位申请贴息的本金不得超过500万元,其本金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借款单位需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可采取创业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500万元本金提供贴息。

  (二) 贴息期限。每笔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规定的借款单位,可继续提供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累计不超过3笔贷款。

  (三)贴息周期。每次申请贴息的贴息期间为自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不超过三个月(含3个月)。

  (四) 贴息标准。对贴息部分本金按产生利率中LPR+50BP以下部分予以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50BP的,以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额。超过贴息期未还款的,所产生的利息由借款单位自行承担。


  四、申请贴息所需材料如下:

  (一)首次申请贴息所需材料: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首次申请)(详见附件1);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贷款发放流水、支付利息流水或凭证;

  (4)重点扶持对象相关证明复件:1.经残疾认定机构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残疾证;2.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件;3.其他重点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5)重点扶持对象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首次申请贴息需要核验的信息:

  (1)是否属于我市登记失业人员;

  (2)是否属于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是否属于脱贫劳动力。

  (三)再次申请贴息所需材料:

  (1)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贴息明细表(详见附件2);

  (2)支付利息流水或凭证。


  五、申请贴息的程序。借款单位按程序成功向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收集借款单位申请材料并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贴息,首次申请流程如下:

  (一) 首次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借款单位向经办银行提出贴息申请,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交所需资料。

  (二) 经办银行对借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完成材料预审后,经办银行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首次申请贴息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三)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月内完成审核,向经办银行反馈审核结果,由经办银行将审核结果告知提出贴息申请的借款单位。每月通过审核的贴息申请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统一拨款。

  同一笔贷款再次申请流程如下:

  (一)对同一笔贷款再次申请贴息时,按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交所需资料。

  (二)经办银行对借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完成材料预审后,经办银行在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汇总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贴息明细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三)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月内完成审核,向经办银行反馈审核结果,由经办银行将审核结果告知提出贴息申请的借款单位,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对拟贴息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单位、贴息金额等信息。

  (四) 经审核通过并公示五个自然日无异议后,贴息金额将被拨付到借款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应用于支持具备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保障正常经营及扩大就业,不得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贴息期内有关要求如下:

  (一) 若贷款期间出现借款单位提前结清贷款、变更、结业等情况,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 若贷款期间出现借款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但企业经营行为没有变化的,经办银行需将借款单位提交的相关变更资料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贴息。

  (三) 借款单位申请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时,要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开展尽职调查。借款单位要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同一笔贷款无重复享受政府其他部门的贴息政策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 经办银行要做好对借款单位资料核对、资格核查的尽职调查,扎实做好借款单位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加强贷后资金用途和贴息过程中借款单位条件变更的监督管理,梳理简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和贷款贴息资金安全性。

  (五) 经办银行要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贴息申请系统开发和数据对接,探索网上办理、APP办理等申请方式。

  (六) 利率低于LPR+50BP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由财政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承担;利率高于LPR+50BP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由财政资金按规定承担。财政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中镇(街道、园区)财政部分由借款单位商事登记所在地分担。

  (七) 贴息支出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列支的,参照27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八) 小微企业贷款经办银行由按照276号文确定的经办银行承办。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按规定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补贴清单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业务操作实际整理,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

  1. 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首次申请)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贴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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