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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公示

发表于:2021-11-16 关注 

关于《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进一步提升麻涌镇的文化软实力,促进麻涌镇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推动麻涌镇在十四五期间建设文化强镇,实现文化大发展,东莞市麻涌镇文化服务中心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联合东莞市财政局麻涌分局、麻涌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编制了《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为增强《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公众参与度,促进广大市民参与我镇文化发展规划,现将《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二、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联系电话:0769-88827068


  东莞市麻涌镇文化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6日


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麻涌镇文化软实力,促进麻涌镇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打造文化强镇,实现文化繁荣,对标东莞市建设高品质文化引领型城市工作目标的总体要求,结合麻涌镇实际,明确相关项目的扶持奖励标准,制定《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镇政府批准,镇财政预算安排每年150万元,用于扶持麻涌镇的文化发展。若当年申请的扶持资金超过150万元,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超额部分留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麻涌镇人民政府对文化产业(事业)扶持具有最终的审批权,企业、团体、个人申报与使用扶持情况均须报其审定。

  第四条 成立由东莞市财政局麻涌分局(以下简称财政分局)、东莞市麻涌镇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化服务中心)、麻涌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文联)等部门组成麻涌镇文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麻涌镇文化服务中心。领导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开展扶持资金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文化服务中心、文联主要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团体或个人的申报材料;财政分局主要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文化服务中心、文联审核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扶持主体


  第五条 为了做好扶持资金申报奖励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及时衔接《麻涌镇扶持文化产业(事业)发展暂行办法》到期后至本办法出台期间扶持项目评审的空档期,从2020年7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本办法奖励扶持范围,具体申报时间如下: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项目可在2022年4月1日至5月31日提交报送申报材料;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当年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项目可在次年4月1日至5月31日提交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扶持资金分为扶持和奖励两大类。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文化产业类项目落户的扶持;

  (二)对文学类奖励;

  (三)对艺术类奖励;

  (四)对文化阵地、设施建设修缮的扶持;

  (五)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的扶持;

  (六)对粤剧曲艺传统文化传承基地项目的扶持;

  (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的扶持;

  (八)对文化名家工作室的扶持。

  第七条 属个人申报的,申报人需具备麻涌镇户籍,或者最近一年在我镇连续居住,或最近一年在我镇工作(需提供社保证明或居住证或政府部门、村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报企业、团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镇按比例扶持的同类性质财政资助项目或麻涌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助的项目;

  (二)因违反国家税收、食品安全、安生生产和环保、社保、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项目重复申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麻涌镇各类奖励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同一项目或内容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

  

第三章 扶持范围标准及申报方式


  第一节 对文化产业类项目落户的扶持

  第九条 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麻涌镇范围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5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三)符合麻涌镇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够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扶持的项目须在以下范围:

  1.文化服务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发行服务除外)、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版权服务、文化经纪代理服务、文化出租服务、会展服务、其他文化辅助生产);

  2.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的创新升级企业,包括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3.文化旅游产业;

  4.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国学馆、书院等公益性项目;

  5.被列入市重大项目或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6.经麻涌镇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项目。

  第十条 扶持的方式和额度

  (一)鼓励社会资本在麻涌镇辖内投资设立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国学馆、书院等公益性项目,对经批准、验收合格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对租用空余或闲置存量房地资源投资建设文化企业(含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国学馆、书院等公益性项目),经营满一年后给予租金补贴。租期超过五年的(含五年),分三年按不同标准给予租金扶持,第一年给予实缴租金5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实缴租金3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实缴租金20%的补贴。租期三年以上(含三年)五年以下的,一次性按一年期实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租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的,一次性按一年期实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约定租期为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已取得相应的租金补贴,但实际经营期未达到约定租期的企业,追回其取得的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文化产业项目落户补贴类共2项,包括项目落户奖励和租金补贴:

  (一)项目落户奖励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3.行政许可部门或民间组织核发的许可证、备案证明、批复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4.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核原件)

  6.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二)租金补贴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3.行政许可部门或民间组织核发的许可证、备案证明、批复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5.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6.租金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

  7.实缴租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8.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材料报送地点

  申报主体于每年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到文化服务中心文物市场办公室。

  第二节 对文学类奖励

  第十三条 麻涌籍(或在麻涌镇缴纳社保费2年以上)作家,在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公开发表和出版包括小说、传记(纪实文学)、诗歌、散文等作品(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给予一次性1至5万元奖励。对获得东莞文学艺术精品奖的作品,以市奖励标准按1:1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三)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四)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东莞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的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五)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 材料报送地点

  申报主体于每年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到文联办公室。

  第三节 对艺术类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类别

  艺术类的奖项设置分为12个类别,即戏剧、电影、电视片、广播剧、曲艺、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美术、书法(含篆刻)、摄影、剧本。申报作品必须已经完整地公开发表、展演、播放(影视剧作品以国家广电总局或国家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批准发行放映日期为准)。参评的综合性作品,其制作单位或演出团体须是隶属于麻涌镇或由麻涌镇主管的单位。

  第十七条 扶持的项目须在以下范围

  (一)获得国际权威性、有影响力的艺术竞赛奖项或获得中宣部批准的常设全国性艺术创作奖项的单位或个人。

  (二)获得广东省常设性艺术创作奖项的单位或个人。

  (三)获得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其属下文艺协会的其他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广东省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及其属下文艺协会的其他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东莞市委宣传部、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联及其属下文艺协会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的各类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奖金等级

  艺术奖励根据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奖项类别、规模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奖励额度。其中,奖励等级分为A、B、C、D、E五大类,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际权威性、有影响力的艺术竞赛奖项的,或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常设性艺术评奖项目中获奖的为A类奖,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奖励8万元,铜奖奖励5万元。

  (二)在全国其他常设性的艺术奖项以及广东省常设性艺术评奖项目中获奖的,根据难易程度,分为B类奖和C类奖,B类:金奖奖励8万元,银奖奖励5万元,铜奖奖励3万元。C类:金奖奖励5万元,银奖奖励3万元,铜奖奖励2万元。

  (三)在东莞市常设性艺术评奖项目中获奖的为D类奖,金奖奖励3万元,银奖奖励2万元,铜奖奖励1万元。

  (四)获得全国文联、中国作协及其属下文艺协会,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作协及其属下文艺协会,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及其属下分会举办的非常设性赛事项目奖项的为E类奖,

  金奖奖励2万元,银奖奖励1万元,铜奖奖励5千元。

  (五)受邀参加市、省、国家权威性文艺活动或公开展览的。如此项与上述奖励项有重复只可申报一项。市级1万元,省级3万元,国家级5万元。

  第十九条 有关奖项设置的说明

  (一)以上国家、省、市级的常设性奖项类别参照东莞市文化精品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市级的常设性奖项设置有所扩大,增加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等部门定期组织举办的权威性、艺术性的常规赛事。今后如市里常设性奖项类别调整,本办法亦同时相应调整。

  (二)获得香港、台湾等类同国际性、有影响力的艺术评奖奖项的参照C1类奖(广东省常设性文学艺术评奖项目)予以奖励。

  (三)为公平起见,获得各级艺术协会属下分会举办的非常设性赛事项目奖项的,列入同级别的下一级类别予以奖励。

  (四)奖励标准中提到的“集体”类的概念是指3人以上(不含3人)创作的项目或作品,音乐舞蹈戏剧类项目如以单位名义创作、参赛、获奖的定义为“集体”类;“个人”类是指3人以下(含3人)创作的项目或作品。

  (五)奖金的具体等级和数额根据作品所获奖励类别中的等级和难易程度等进行区分。

  (六)获奖作品奖金颁发对象,如是单位创作并选送的作品,奖金颁发给单位,个人创作并选送的作品奖金颁发给个人。

  (七)同一个获奖作品按照最高的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跨评审年度的奖项可以按照获奖的最高级别补奖励差额。

  (八)所有获奖作品由主办单位发放的奖金,如数发放给获奖作者,不计在本奖励数额之内。

  第二十条 凡代表我镇参加市级以上艺术创作竞赛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麻涌镇艺术类奖励。申报人必须是具有我镇户籍的居民,或者是在我镇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新莞人以及我镇中小学(幼儿园)在读学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创作获奖作品奖励申报以年度为奖励周期,即以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为一个申报周期,跨评审年度的赛事以证书所注时间为准(未发证书的,由主办单位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凡受麻涌镇委托参加比赛,并且没有得到基本的费用补贴(含创作、排练、差旅等费用)的,可以全额申请奖金;已经得到基本费用补贴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申请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受麻涌镇委托的,须在比赛前凭活动主办单位的通知文件到镇文化服务中心登记备案,逾期备案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艺术奖励类共2项,包括演出和比赛奖励类、文化展览补贴类:

  (一)演出和比赛奖励类申报材料

  1.以团体名义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A、申请表(一式三份)

  B、演出单位或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C、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D、演出照片(3-6张)或演出视频(一式三份)

  E、主办方通知文件或邀请函(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F、节目单或节目简介(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G、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2.以个人名义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A、申请表(一式三份)

  B、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C、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D、演出照片(3-6张)或演出视频(一式三份)

  E、主办方通知文件或邀请函(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F、节目单或节目简介(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G、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二)文化展览补贴类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核原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4.主办方的通知文件或邀请函(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5.布展合同、发票及实缴展位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布展合同需核原件)

  6.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十五条 材料报送地点

  申报主体于每年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到文化服务中心群文办公室。

  第四节 对文化阵地、设施建设修缮的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村级、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按照全市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标准建设的图书馆服务点、城市阅读驿站、粤书吧,经市、镇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根据建设面积大小给予所在村或学校一次性6至1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团体、个人、企业自行出资按照全市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标准建设的图书馆服务点、城市阅读驿站、粤书吧,经市镇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根据建设面积大小给予一次性6至1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服务点、粤书吧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给予一次性10万补贴。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8万补贴。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6万补贴。所申请建设的服务点、粤书吧必须已在镇文化部门备案。

  城市阅读驿站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含250)给予一次性10万补贴。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8万补贴。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6万补贴。所申请建设的城市阅读驿站必须已在镇文化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各村(社区)文化支馆建设扶持,各村(社区)支馆在镇文化分馆的督导下,如现有支馆无法满足运营条件,为完善支馆的基础设施,满足开展各项活动需求的前提下,需将现有的支馆重新改建,支馆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可申请该项目的扶持金,每个支馆按照10万元计算。

  第三十条 对各村社区评定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旅游服务中心融合发展单位(以下简称双融中心)的扶持,按照市里申报要求,经市审核通过,各村社区评定为双融中心的可一次性申报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双融中心的基础建设,如宣传物料、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所申报的场所必须是正常开放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如不开放为群众服务不给予扶持补贴。扶持的资金必须要用于该场所的建设包括基建、设备购买、图书采购等,不得用于与之不符的各种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福利。

  第三十二条 上述项目申报并获得补贴后不能重复申报,并且不能同一场所不同项目申报。如场所进行升级改造,不论升级面积多少,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补贴。如场所重建则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扶持补贴。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以集体名义申报需提交的资料(以下资料都需盖集体公章):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场所的平面图和实境图

  3.场所情况介绍(包括场所面积、配套设备、人员,以及运行情况和成效)

  4.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5.如申请各村社区文化支馆建设,另需提交改建设计图以及预计投入的建设资金明细

  6.如申请双融中心,另需提交市的申报材料,以及市审核通过的通知文件

  (二)以个人名义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3.场所的平面图和实境图

  4.场所情况介绍(包括场所面积、配套设备、人员,以及运行情况和成效)

  5.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十四条 材料报送地点

  申报主体于每年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到文化服务中心图书馆办公室,申报文化支馆及双融中心的资料提交到文化服务中心群文办公室。

  第五节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的扶持

  第三十五条 鼓励村通过企业赞助、村民募捐等方式广泛集资,对祠堂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及纳入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单的文物进行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的,若符合市扶持要求,根据工程合同价,按市、镇、村(社区)3:3:4比例予以补贴;对镇内其他有价值的古建筑,经镇、村研究确认存在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价值的,将另行专题研究给予补贴。对将祠堂修缮打造成家风、家训馆,村史展览馆及其他旅游景点的村,按照祠堂的面积大小,给予所在村一次性3-10万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申报材料

  本类别共2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补助和祠堂修缮补助: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补助申报资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市审核同意的工程修缮设计方案(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3.工程造价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4.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二)祠堂修缮补助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祠堂平面图(需标注面积,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3.将祠堂打造成为家风、家训馆,村史展览馆后的照片(5-8张,一式三份)

  4.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三)对镇内其他有价值的古建筑,经镇、村研究确认存在保护、维修、开发与利用价值的,将另行专题研究给予补贴。

  第三十七条 材料报送地点

  申报主体于每年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到文化服务中心文物市场办公室。

  第六节 对粤剧曲艺传统文化传承基地项目的扶持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该项目不接受民间组织及个人为申报主体。

  第三十九条 具备人才培养的基地硬件设施,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

  第四十条 申报主体须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具体的运作计划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一条 申报主体需提供两年内实施计划,经审核确定后,需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可中途中断。同时,申报主体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该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报主体需与本办法执行单位签订协议,扶持金只能作为专项资金,不可用于其他支出,经发现可终止此项扶持,并由申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报主体申报该项扶持,需提供场地设施照片、详细实施计划、可行性报告以及扶持资金支出明细,并加盖公章。扶持资金经评审专家评审以申报主体的规模、投入的力度及文化影响力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5万、8万、10万。

  第四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详细实施计划、可行性报告

  (三)扶持资金支出明细,并加盖公章

  (四)提供场地设施照片

  (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核原件)

  (六)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七)提交市的申报材料,以及市审核通过的通知文件

  第四十五条 材料报送地点

  申报主体于每年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到文化服务中心群文办公室。

  第七节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的扶持

  第四十六条 对我镇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基地、传承基地、工作站等,采取以下主要扶持措施(已获得镇政府补贴的类别除外):

  (一)市级以上的在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

  (二)新入选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级6万元;市级2万元;

  (三)新入选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

  (四)濒危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市级以上代表性项目的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濒危项目补助每年设置1-3个项目名额,以一年为一期,每个项目每期补助6万元,同一个项目最多可以连续获得3期补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传习基地、传承基地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研究、传播、活化。经评估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传习基地、传承基地可获得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5万元,分三年拨付。

  (六)对于在活化利用、产业发展和社会宣传普及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2万元。

  第四十七条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不符的各种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

  第四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单位(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三)获各级命名的文件或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原件)

  (四)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十九条 材料报送地点

  申报主体于每年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到文化服务中心文物市场办公室。

  第八节 对文化名家工作室的扶持

  第五十条 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化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评选出来的东莞市名家、东莞市青年文艺人才、东莞市文艺名家推广对象等成立的工作室,或经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定,在麻涌镇设立的,以该名家和文艺名家等姓名命名,并实行领衔人负责制的工作室。

  (二)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3名成员组成。其中,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是工作室负责人;成员由领衔人选取,须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

  (三)工作室应在麻涌有固定的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如租用私人场所,则租赁合同不得少于两年),并且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工作室所创作的文学以及艺术作品可由我镇用于发表或参加各类比赛。

  (四)工作室成员应为热爱文化事业,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身体健康,并长期致力于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画摄影、图书和文博文史等领域的创作推广或整理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系列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东莞和麻涌文化建设以及文化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领军文化人才。

  第五十一条 扶持标准

  入选的文化名家工作室,经审核通过,可一次性申报1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场所建设、人才培养、作品创作、参选获奖等方面。申报对象还需做好经费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提交评审小组审核。

  第五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场所的平面图和实境图

  (三)场所情况介绍(包括场所面积、配套设备、人员,以及运行情况和成效)

  (四)提交市的申报材料,以及市审核通过的通知文件

  (五)用于活动、文化项目创作的计划及预算

  (六)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 项目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五十三条 文化服务中心、文联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等进行初审。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镇政府审定。

  第五十四条 麻涌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将审批结果在阳光麻涌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分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十五条 申请企业、团体, 或个人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其取得的扶持资金,三年内取消镇内各项政策扶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其中第二节对文学类奖励由文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领导小组商议后予以修改完善。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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