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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组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1-10-15 关注 

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组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人才东莞”战略,进一步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在莞创新创业,现将《东莞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组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10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kjjhzyz@dg.gov.cn。提交意见者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莞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组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15日


  (联系人:引智科 杜柱康、黄志钧;联系电话:22831346)


  附件1

东莞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组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18〕147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20〕14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科学家团队,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高水平研发机构和硬科技项目在我市进行持续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科研团队。

  第三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开展的项目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前沿技术领域具有战略意义、在源头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产业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对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科技支撑。我市将根据科技、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主动组织和遴选,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的工作,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的组织实施、专家评议、资金拨付、考核管理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的资金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

  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做好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

  (一)支持我市大科学装置、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实验室或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围绕科技前沿和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需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

  (二)支持战略科学家团队携重大科技成果在东莞独自创办企业或与东莞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孵化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活动。从事成果转化、产业化的,原则上需由企业牵头申报和实施(如尚未在莞成立企业的,可以团队成员个人名义提出申报,并承诺在项目立项后6个月内在莞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团队成员在企业持股比例之和不少于30%,投入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并需提供不低于财政资助资金1:1的自筹资金。

  (三)鼓励申报单位(或个人)以前沿科技项目为牵引,联合有关科研机构、龙头企业作为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第六条 引进对象

  (一)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带头人应为活跃在科研一线的自然科学领域诺贝尔奖获得者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发达国家院士,或为技术(行业)领域公认的领军科学家,具有全球性战略眼光、重大行业影响力,具备良好的团队组织管理、学科建设引领和项目统筹推进等能力,原则上年龄不高于65岁。

  (二)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带头人与申报单位已达成5年或以上的合作聘任协议或意向性协议(以团队成员个人名义申报的,须出具相应的承诺书),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均应为所在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具有良好合作基础,需全职在莞工作。

  (四)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科技及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任务和目标清晰明确,技术路径切实可行。

  第七条 已获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立项或配套资助的国家、省团队成员或领军人才,不重复纳入战略科学家团队核心成员;已获市财政资助的项目,不重复作为战略科学家团队研发任务。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八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引进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围绕科技领域前沿和产业关键技术重大需求,采用主动遴选定向组织的方式,直接组织科研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或符合条件并有意来莞发展的团队进行申报实施。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项目评议。市科学技术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团队学术背景、研究方向、研究基础、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等开展咨询评议。

  (四)部门协商。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对拟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征求意见。对拟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报批立项。对拟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报市政府审定。

  (七)下达通知。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对获立项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由用人单位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合同书,明确工作任务、人员情况、经费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等,合同书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任务目标给予用人单位2000万元到1亿元的经费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及团队核心成员到岗工作满6个月后,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20%;中期绩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拨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50%;任务实施期满综合绩效评价合格的,拨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30%。同时,市财政拨付经费比例与任务实施进度、自筹经费实际投入比例(如无自筹经费要求的,以任务实施进度为准)及人员到岗情况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任务实施进度或自筹经费实际投入比例。

  第十二条 对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且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战略科学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市政府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镇街(园区)为项目成果提供落地的优质低成本空间及配套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获立项的战略科学家团队成员优先认定、评定为我市特色人才,按特色人才政策相关标准享受住房保障、生活津贴和医疗保险补助等个人待遇。

  第十五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成员(非高校引进人才)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由我市高校聘任为客座教授或访问学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的科研资源或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赋予战略科学家团队带头人充分的科研项目实施自主权,自主决策技术路线、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等事项。

  第十七条 建立容错机制。对于确实做到勤勉尽责,因非道德因素造成的技术研发失败不予追责。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战略科学家团队在莞工作的具体管理,是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合同书要求,在人才引进、科研用房、自筹资金等方面切实保障项目的建设,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并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主要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具体按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带头人及用人单位不允许变更。除团队核心人员变更、重要考核指标、实施期限等重大变更需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外,其他一般变更由用人单位及战略科学家团队带头人自主调整,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取得的科研成果,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允许战略科学家团队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但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用人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确保价格能充分反映成果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科学家团队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以用人单位为第一单位,并标注获本专项经费资助课题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实施管理实行中期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任务实施进度安排,分别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产出、团队人员到岗、技术指标、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余下经费,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承担单位应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退回结余的市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终止结题

  (一)主动终止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客观原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或带头人身体条件等原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目标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结题申请。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价,并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出具项目终止结题通知。用人单位应退回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结余的市财政资助资金。

  (二)被动终止结题

  用人单位或战略科学家团队带头人在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用人单位逾期不配合终止结题,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可由市科学技术局主动终止项目实施,出具终止结题通知,并责令承担单位退回已拨付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依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2

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鲜明城市特色,支持海内外科技人才在莞创新创业,根据《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18〕147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关于加快推进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20〕1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的实施管理,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的年度计划、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安排,对扶持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

  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人才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调研检查、资金监管、属地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支持既懂科技创新又懂市场运营的科技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东莞创办企业或与东莞相关单位合作共同设立项目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条 扶持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历,或曾在行业领军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市场规则,有较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二)申请人为企业主要创始人并担任高层职务,在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份的20%,投入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尚未在东莞成立企业的申请人,须承诺在入库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完成企业的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携带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技术水平获得行业认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能在较短时间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第五条 鼓励科技人才在东莞“连续创业”,对从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离职,或初始创业项目被行业龙头企业收购且不在原企业担任职务的,支持其在莞“二次创业”项目申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建立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培育库,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对申请人及企业入库,并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措施。

  第七条 入库评审程序如下:

  (一)指南发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实际工作安排发布申报指南,提出年度申报计划、申报要求等。

  (二)申报受理。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属镇街(园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组织评审。市科学技术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征求意见。市科学技术局对拟入库的科技人才及企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下达通知。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入库的科技人才及企业名单,并下达入库通知。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八条 对进入培育库的科技人才及企业,可在5年培育期内叠加享受如下扶持措施,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租金补贴: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500平米的研发、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第一年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给予减半补贴;对租赁的自用生产厂房,连续3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厂房租金补贴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兑现一次。

  鼓励属地镇街(园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社区对入库企业给予相应配套扶持优惠。

  (二) “里程碑”发展奖励:入库企业每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5%,且达到以下发展目标的给予奖励。

  1.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科技人才携带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产品,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企业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或累计实现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百强创新型企业或累计实现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奖励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支配统筹用于人才待遇和项目研发等。如企业在入库前已达到上述奖励条件的,在入库后给予一次性累计奖励。

  第九条 对获国家、省人才团队立项的项目并且未曾享受市配套或市级项目资助的,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资助额度分别给予1:1和1:0.5奖励;综合绩效评价为良好的,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资助额度分别给予1:0.5和1:0.25奖励。

  

第五章 配套服务


  第十条 优先支持入库的科技人才认定、评定为我市特色人才,并根据相关政策在住房保障、生活津贴和医疗保险补助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支持入库的科技人才加强与我市高校院所的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可申请由我市相关高校院所聘任为客座教授,按高校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的科研资源或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委托相关科技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落地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为入库企业提供产业对接、市场对接、空间对接、投融资对接、研发合作、人才交流等服务,加速项目的落地实施。

  第十三条 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建设多层次、专业化的创业导师团队,根据实际需要为入库的科技人才匹配创业导师进行培育指导。

  第十四条 对高成长性的入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跟进培育,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集成我市相关政策资源帮助企业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动作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培育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入库的科技人才及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移出培育库。对5年培育期满的企业自动移出培育库。对移出培育库的企业不再重新入库。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入库企业破产或迁离东莞的,或在技术开发、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市科学技术局有权主动将科技人才和入库企业移出培育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依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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