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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厂房扩容提质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19-11-19 关注 

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厂房扩容提质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厂房扩容提质用途)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11日


  (联系人:缪凌锋,联系电话:2220093)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厂房扩容提质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工业投资增长的若干政策(试行)》(珠科工信〔2018〕1493号)、《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发展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珠府函〔2017〕129号)及《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工信〔2019〕61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厂房扩容提质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落实《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工业投资增长的若干政策(试行)》等政策支持工业厂房扩容提质的政策资金。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主园区)、南屏科技工业园、珠海航空产业园(含三灶科技园)、联港工业区、富山工业园、新青科技工业园、珠海保税区(含跨境工业区)。

  第三条 工业厂房扩容提质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工业厂房扩容提质资金以事后奖补方式给予支持。已获得工业厂房改建或闲置工业厂房租金方面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资金支持范畴。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条件


  第五条 支持方向及标准

  专题一:“工改工”厂房扩容改建奖励

  资助标准:对在工业红线内的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除外)进行“工改工”厂房扩容改建(利用企业现有用地加建或者扩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8年12月以来改建后整体建筑容积率达到1.5(含)以上;2.新增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3.项目竣工验收后,落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项目。对扩容改建项目新增建筑面积按最高2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实施主体,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专题二:盘活闲置厂房租金补贴

  资助标准:对在工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厂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厂房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2.厂房连续闲置3个月(含)以上;3.入驻项目实施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按《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分别给予最高10元/平方米和8元/平方米的月租金补贴,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申请3年,租金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专题一支持对象为:实施“工改工”厂房改建的业主单位;

  专题二支持对象为:入驻闲置厂房的规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工改工”厂房扩容改建奖励专题申报材料

  (一)“工改工”厂房扩容改建奖励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的法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厂房权属证明复印件

  3.扩容改建后整体建筑容积率达到1.5(含)以上,新增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等)

  4.扩容改建竣工验收证明

  5.申报单位提交的新入驻项目属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说明

  6.新入驻企业法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企业非业主单位需要提交2年(含)以上租赁合同,以及入驻企业进驻时间不少于2年(含)的承诺声明。

  7.业主单位出具的项目入驻2年(含)以上,否则退回财政资金的承诺函

  8.申报单位提交证明符合支持条件的辅助佐证材料

  第八条 盘活闲置厂房租金补贴专题申报材料

  (一)盘活闲置厂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

  1.厂房业主单位法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厂房权属、厂房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入驻企业的法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入驻企业提交入驻时间、入驻项目属于《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类别的说明

  5.厂房所属工业园区出具的厂房连续闲置3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6.申报单位属规上工业企业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协议、2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等材料

  8.申报单位提交获得租金补贴后1年(含)内不搬离(退租)否则退回财政资金的承诺函

  9.申报单位提交证明符合支持条件的辅助佐证材料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公布工业厂房扩容提质扶持资金项目入库申报通知。

  (二)项目入库长期受理,集中审核。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编制工作,报区工信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出具推荐意见,装订成册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进行入库评审。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入库评审结果经按规定进行研究、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报批等程序,最终进入项目库。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库项目情况以及资金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六)由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七)获得工业厂房扩容提质扶持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厂房扩容提质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不定期对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及入库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收回财政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将在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扶持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