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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
珠市监规〔2021〕2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1日
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办发〔2020〕7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珠海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本办法所指的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下称“知识产权资助”)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金资助。
国家、省下达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一般资助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报人给予的事后补助。一般资助项目经费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专项资助指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按照财政年度预算,开展的项目资助。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遵循“提质增效、促进运用、加强保护、突出重点、诚信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和落实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组织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自评。负责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项目使用范围组织实施项目,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资金拉动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开展。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助标准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配因素及权重,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制定申报指南;负责对各区(含功能区,以下统称为“各区”)进行业务指导,对一般资助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负责组织专项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及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一般资助工作的具体执行;完成市下达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目标任务;负责根据申报指南发布具体申报通知,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相关工作;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绩效检查、审计、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七条 当年奖励上一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境外)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指专利证书记载的排序第一位的专利权人,以下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珠海户籍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
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不超过1700元。在香港取得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在澳门和在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办理。
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授予专利权的,同一年内,最多按2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奖励。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报截止之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权发生转让的,仅奖励专利受让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八条 对上一年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本市企业或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具体数额由各区按照认证单位所开具的认证费发票金额审核确定。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二)对经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三)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单位或珠海居民(具有珠海户籍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居民)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对第一专利权人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信部门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相关规定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商业银行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并且已按期支付本金及申报截止之日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且申报当年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所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申报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最高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及评估费、担保费及保险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
单个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同时符合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如有重复申领的,由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对我市注册企业,购买了除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外的知识产权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补贴。
当年对上一年的相应保费进行补贴,以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单个企业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本项经费市级安排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在我市注册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20件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代理机构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总公司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十四条 获得以下商标权利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奖励:
(一)首次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保护的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三)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T/GDTA001-2020)的,按4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提出申请的商标权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则由商标注册证书登记证书上的第一顺序商标权人提出申请;
(二)具有珠海户籍或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珠海社保1年以上的个人。
商标资助申报截止之日前,商标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让的,仅奖励商标受让人。商标权人的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第十四条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
第十六条 对我市知识产权人才及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资助:
(一)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1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
(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5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0000元奖励;
(三)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且在职并连续工作服务一年以上,对机构可按专利代理师5000元/人、中级职称10000元/人、高级职称2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第十七条 一般资助原则上当年奖补上一年项目,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具体奖补标准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确定,如申报奖补总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安排,则等比例压减奖补标准。
一般资助所涉及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共同承担,具体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申报截止之前,申报人变更住所的,由变更后住所地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一般资助的申报程序以当年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报人近两年内因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申报人被列为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九条 专项资助采取“大任务+清单”模式,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需要及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计划,确定扶持方向及具体开展的项目。专项资助支持方向主要有: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方向。主要用于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知识产权助力科创企业上市培育、专利标准化、知识产权提质增效、国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特色优势产业的产学研专利育成转化中心等;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发展方向。主要用于支持珠海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专利导航工程、珠海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促进、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专利商标数据资源监测与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及地理标志产品运用促进、企业海外商标品牌布局等;
(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便利化建设、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商标专利代理质量提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建设等;
(五)省、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助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管理、验收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助申报人应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且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一般资助的市区两级分担比例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4年12月31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珠知〔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