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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工信〔2019〕53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机构、中小微企业: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2019年7月17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8〕98号)有关规定,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营造良好融资环境,缓解我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细化相关支持项目的申报流程及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转贷资金承办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和贷款企业(或转贷企业)共同组成的,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及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省市财政安排用于为企业分担贷款风险、降低贷款成本的专项资金,包括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和转贷过桥三类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担。
(一)对合作银行为《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企业发放3000万元(含)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
(二)对合作银行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
(三)对合作银行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支小再贷款资金是指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向珠海市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
(四)对合作银行为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工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是省市共建项目,对在珠海市技术改造备案项目名单内,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 1.3 倍(含)发生不良贷款时,使用珠海市的信贷风险补偿金作项目补偿)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
(五)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发生的代偿实行风险补偿。
第五条 贷款贴息。
(一)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获得合作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给予贴息;
(二)对获得融资担保贷款、保险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三)对获得商业银行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
(四)对通过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不超过3个月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
第六条 转贷过桥。
(一)珠海华金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国有全资金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华金普惠公司”)和市财政各出资3000万元设立首期规模6000万元“转贷引导资金池”,适时扩大资金池,由华金普惠公司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到期过桥资金帮助;
(二)由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企业提供不超过3个月银行贷款到期过桥资金帮助。
第三章 合作机构条件
第七条 银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能有效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创新相应的融资产品,适当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及融资成本,优化流程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加大对民营及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三)指定专责部门开展“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小额贷款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能根据民营及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及“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相关要求,适当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及融资成本,加大对民营及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第九条 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且获得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的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获得批准加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的保险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指定专责部门开展“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具体工作。
第十条 转贷过桥金融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华金普惠公司承担珠海市转贷引导资金池运营。
第十一条 遴选试点合作机构。公开遴选试点合作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试点合作机构必须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流程及标准
第十二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实行试点银行、试点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项目备案制。由试点银行、试点融资担保机构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是由省市历年安排的或新增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四位一体”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信贷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组成。在当期“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中小微企业贷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内开展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当资金池用尽时风险补偿业务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公平、公开原则在试点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独立存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存放资金与业务量挂钩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应提供存放专户资金10倍及以上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支持。
因为特殊情况没开设专户的试点银行,可参与“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建设,在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现不良后,按流程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范围。符合第四条(一)、(二)、(三)、(四)款的银行贷款(房地产业等不符合信贷政策导向的贷款除外)项目,由试点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支持;符合第四条(五)款的担保贷款(房地产业等不符合信贷政策导向的贷款除外)项目,由试点合作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合作机构应在发放贷款的3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备案资料,审核同意的出具《纳入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确认书》。
备案资料包括: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产业发展类、战略新兴产业类、支小再贷款类、工业技改类、融资担保类项目类别);贷款项目基本情况;贷款合同;担保保证合同(担保贷款类项目需提供);放款凭证等。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使用。合作机构已备案的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可申请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给予合作机构补偿,单个企业年度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偿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报:合作机构在已备案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的3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使用风险补偿申请,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补偿,不可追溯。
申请资料包括: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书、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表、放款凭证、本息逾期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齐材料。
(三)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原则上每季度审查一次。
(四)资金使用:经审查同意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及金额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从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中划转对应代偿金额至项目合作机构。
(五)资金回收:合作机构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偿后,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追偿权由合作机构代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各方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偿还。
第五章 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流程及标准
第十七条 贷款利息、担保费补贴使用实行备案贷款项目年度统一申报。由贷款企业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申报。补贴资金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总额超过预算资金时统一往下调整补贴比例。
(一)扶持对象。符合第五条贷款(房地产业等不符合信贷政策导向的贷款除外)项目的企业,且在发放贷款的3个月内完成报送备案,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符合第五条(二)款担保贷款项目的企业同时给予担保费补贴。
(二)申请条件。符合“扶持对象”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备案(企业通过保险机构保单质押贷款项目每年集中一次报送备案);到期全额还清金融机构贷款(含利息)且没出现代偿的项目;当年补贴上年度还清贷款的项目。
(三)补贴标准。
1.贷款利息补贴:按贷款项目最高不超过当期基准利率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过桥资金利息补贴:对使用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超过3个月过桥资金的项目,按其使用资金最高不超过当期基准利率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担保费补贴:对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费补贴,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单协议、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担保费)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及“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所需提交的其他资料。以申报指南要求提交具体资料的为准。
(五)补贴申请流程。
1.网上申报:贷款企业在申报补贴期间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申报。每年办理一次,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补贴,不可追溯。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2.网上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网上预审,企业自行登录查询预审结果,预审不合格的项目可在预审期限内修改补充资料后重新提交。
3.材料提交:网上预审通过的,贷款企业导出打印,网上预审期限与提交书面资料的期限应一致。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将书面资料报送或邮寄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4.项目审查:遴选会计师事务所核对申报资料及核算利息(担保费)等,出具审核报告,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形成补贴清单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审查结果报相关部门。
5.补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调查核实。
6.资金下达:申报企业根据通知提交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第六章 转贷过桥资金申请流程及标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转贷过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转贷过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过桥,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转贷过桥资金的申请使用仅限于“转贷引导资金池”,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的申请使用,由相关机构与企业自行协商办理。
(一)使用对象。重点支持我市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下列情况: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涉及诉讼案件的。
(二)收费标准。按贷款金额的0.5‰/天收取费用。使用资金时间叁天(含)之内的,按贷款金额的1.5‰收取费用,多于叁天的按实际费用收取。企业使用转贷资金前预先缴纳10天的费用,业务结束后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费用,采取多退少补方式收取实际费用。为确保资金安全,转贷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转贷承诺函后才能使用。
(三)运作方式。华金普惠公司是珠海市“转贷引导资金池”运营机构,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制度,选择转贷资金托管银行,开展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项目跟踪审查等日常工作,负责遴选一家或二家第三方服务机构承办项目的资料收集、初审、操作、放款跟踪、回款监控等具体工作,并指导其开展业务,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使用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使用转贷资金申请,填写《珠海市转贷引导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转贷相关资料。
2.银行审核。贷款银行审核企业转贷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贷款银行出具书面承诺并在《珠海市转贷引导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3.资料递交。贷款银行需在贷款到期前30天内将银行书面承诺及已签署同意意见的《珠海市转贷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交至承办服务机构。
4.项目审核。承办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对《珠海市转贷引导资金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核实需求同时向客户明确资金使用相关注意事项。
5.项目审批。华金普惠公司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签署《珠海市转贷引导资金使用审批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备案,完成项目审批。
6.费用预缴。转贷项目审批通过后,银行通知客户预先缴纳10天的费用至贷款银行结算专户。
7.放款确认。贷款银行书面通知华金普惠公司放款时间、放款金额和放款账号,华金普惠公司收到通知并确认客户预缴费用到账后办理发放转贷资金手续。
8.资金发放。华金普惠公司从转贷资金专户和华金普惠公司结算户以1:1比例向合作银行结算专户转入资金,并将结算专户中的资金打入银行指定专用还款帐户,资金到帐后,银行立即扣款偿还贷款,完成转贷资金的发放。
9.资金回收。银行发放新贷款后,应在一天内直接从企业帐户划转出转贷资金的金额至放款银行结算专户,完成转贷资金的回收。华金普惠公司视该合作银行的业务情况决定是否将资金按出资比例转回转贷资金专户和华金普惠公司的结算户。
10.费用结算。华金普惠公司完成转贷资金回收后,应在三天内与使用资金企业根据收费标准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企业需协助办理上述的1、4、6、9、10项。
(五)其他
合作协议。合作银行需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华金普惠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华金普惠公司需与承办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华金普惠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专户,专门用于转贷资金的划拨。合作银行负责对有转贷需求的客户进行筛选和推荐、提供企业转贷审批、放贷等相应服务。
费用分配。转贷资金的收益包括服务费和利息。承办服务机构从每笔业务收入中按20%提取业务服务费。华金普惠公司按每笔业务收入的10%计提风险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用于优先偿还坏账给政府带来的损失。对转贷资金收益在提取服务费和风险保证金后形成的收益结余归华金普惠公司所有。根据要求若项目停止运作后,市财政出资的资金原路返还,计提的风险保证金资金余额按1:1的比例结算分配至“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金账户和华金普惠公司账户。
第七章 企业划分标准及项目类型
第十九条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均指在珠海市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十条 项目类型。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企业,以珠海市发展改革局印发的最新文件划分为准;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产业;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政策,其实施技改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贷款企业的项目。
第八章 部门责任与评价监督
第二十一条 部门责任。平台建设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配合。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运作,指导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平台具体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单位加强合作,加强资金监管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二)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制定平台相关政策,审查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性,参加审查试点银行、担保机构使用风险补偿申请。
(三)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落实支小再贷款项目银行资金、支小再贷款项目的确认与跟踪,推动银行参与试点建设,参加审查试点银行、担保机构使用风险补偿申请。
(四)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负责平台具体建设工作,开设及管理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受理项目申报及跟踪管理等。
(五)申报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抽查但无义务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全面了解而做出不利于申报单位的评审结论,申报单位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如申报单位提交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该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任何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应与电子版材料所反映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果内容不一致,以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为准。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试点机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的企业,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就平台运行情况,特别是信贷补偿业务开展情况形成报告,抄报财政等部门。
(三)市工信、财政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追缴拨付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单个合作机构不良贷款金额达到或超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定的指标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暂停对其的支持,待上述指标下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方可恢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8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17日。原《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及工业企业“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工信〔2017〕821号)有关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处置执行完毕后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