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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桥头镇关于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1-09-06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桥头镇关于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桥头镇经济发展局起草的《桥头镇关于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桥头镇法制办。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邮寄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1号桥头法制办公室。邮政编号:523520 联系电话:0769-81023278

  2、邮箱:99326771@qq.com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我镇具体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一)大力推动“莞货全球行”。对在省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的,按市资助额度给予1:0.2的配套资助。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继续执行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险费给予10%资助的扶持措施。

  (二)鼓励参与国际展会的市场拓展活动。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的展会,按市资助标准给予1:0.2的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资助。对企业获市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资助的,根据市资助的额度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三)实施消费促进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灵活多样、一体联动、形式丰富的消费促进行动,扩大莞货采购和推售力度,支持国内外大型实体零售和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在桥头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镇财政按“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四)推广培育跨境电商。充分释放跨境电商政策红利,协助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实现“买全球、卖全球”,借助贸易新模式降低中间成本、重构营销网络、创建自有品牌,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及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按市资助额度给予1:0.3的配套资助。

  (五)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开展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激发外贸企业主体活力,提升外贸运行效率,培育外贸新动能,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对依法在我镇登记注册,并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有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按市资助额度给予1:0.3的物流费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述企业通过在莞银行办理收汇业务且收汇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按市资助额度给予1:0.5的收汇费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发展等项目,促进镇村集体实施工业园改造、“工改工”、闲置土地低效物业的二次开发与转型提升等建设。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建设,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及企业投资建设污水管网、交通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处理以及其它城市品质提升工程。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实施75亩以上“工改工”项目,参照市政策,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入驻企业形成的税收镇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改造主体。

  (八)鼓励创新创业。镇政府建立创客中心,支持人才创业和创办企业,为符合我镇产业导向和产业化要求的创业投资项目提供孵化基地,为新招引重点工业投资项目提供前期筹备办公场所,为制造业及现代新型生产服务业企业提供服务平台,并在办公场地、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三、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九)落实企业税负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税收减免措施,深入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度。实施税收贡献奖励措施,对上一年度实际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实现倍增的企业,镇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对工业及生产服务业企业,年税收达5000万元的,纳入镇年度非公经济纳税贡献奖备选单位,获评后给予奖励,其中年税收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年税收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30万元。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强工业红线内土地用途的管控,着力保障产业用地。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供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重点产业及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土地出让按市相关政策予以优惠。支持民营总部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竞投、建设总部大楼。

  (十一)降低制造业厂房租赁综合费用。 进一步完善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建立优质企业名录,为优质企业提供对接集体厂房物业的“绿色通道”。完善集体资产交易监管机制,落实集体工业厂房用途管控属地责任,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行为。加强对厂房中介市场、租赁市场的监管,镇、村(社区)集体厂房挂牌出租必须经镇农林水务局、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对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集体工业厂房承租。对于税收型、成长型优质项目,可以通过协调机制在租金、能源、政策等方面予以优惠。


  四、强化土地资源供给

  (十二)妥善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对审查纳入补办台帐的产业类用地,根据规定放宽要求,简化补办流程,缩短补办时长,减轻补办负担,分步实施,逐步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落实产业用地管理优惠政策。落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M0)优惠政策,鼓励“工改M0”。强化“倍增计划”用地供应,对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原合法使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工业用地和零星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至试点企业。

  (十四)鼓励产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包含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绿地率等变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简化工业、仓储用地的控规调整程序,工业保护线内不超过3.0、线外不超过2.5的容积率调整按照微调程序办理,建筑密度、高度、绿地率调整等按通则指标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直接办理修正地块规划指标,无需进行控规调整。


  五、深化金融服务

  (十五)大力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企业上市辅导服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我镇辖区内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按市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两年内,对首发募集资金按市奖励标准给予1:0.2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并进入创新层的企业,按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 15万元奖励;对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股转系统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50万元。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首次挂牌的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奖励。

  (十六)加强优质企业融资服务。筛选出成长性好、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信誉度高的优质企业作为重点融资服务单位。积极与金融机构建立协调、合作关系,帮助企业完善资金管理使用计划,做好融资专项服务工作,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十七)支持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银行给予高新技企业、市级倍增试点企业的信用贷款,按市贴息扶持标准给1:0.5配套,最高给予企业贴息50万元;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项目,根据市融资租赁项目的补贴额度,按照1:0.5配套补助,最高50万元(且市镇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六、强化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支撑

  (十八)推动新一轮技术进步与创新平台建设。

  1、建立智能制造全链服务机制,推动企业开展智能化诊断、实施项目改造、技术攻关。加大对企业设备更新等项目择优支持力度,对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市财政资助金额 1:0.2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纳入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按省财政资助金额 1:0.2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2、设立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专项资金,对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资金的项目,根据市支持额度,按照1:0.2的比例配套支持;

  3、实施节能重点工程的扶持,鼓励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推广,对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业节能改造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且节能效果达10%以上,镇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业主或实施主体按每平方30元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补助;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 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按国家级、省级分别最高资助不超过25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只资助一次。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在原级别奖励的基础上只补奖差额部分;

  6、对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的,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分3年等额资助。对企业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2万元、8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博士后工作站的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十九)推动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1、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按要求填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上年度R&D经费投入不为零的企业(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

  2、设立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专项资金,对上年度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对比上一年度有提高,或上年度R&D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少于30%的独立法人企业,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包括: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达1亿元(含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实施高企培育引进扶持机制,对引进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按照市奖励额度1:0.5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十一)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补贴,由市财政和镇财政按1:1比例分担;引进符合条件的硕士人才、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东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人才(限定用人单位范围)给予6万元补贴,由市财政和镇财政按1:1比例分担;引进符合条件的初级职称或全日制本科的人才(限定用人单位范围),由镇财政全额承担给予最高3万元补贴(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为最高6万元补贴);对获市认定的特色人才以及其他获市高层次人才贡献奖的各类人才,根据市奖励的额度按一定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以上补贴项目发放方式参照镇文件《桥头镇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实施方案》(桥府办[2020]34号)执行。对在我镇工作期间取得正高职称、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硕学位且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

  (二十二)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加强人才住房的保障,对在我镇工作且已通过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的人才,镇财政再给予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五年,市镇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额度。

  (二十三)支持培育和引进技能人才。实施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扩大镇倍增计划人才培训服务范围,将每年面向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提供的免费人才培训计划扩大到其它非公有制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引进培育研发工程师、高级技术、熟练普工等紧缺人力资源,对获评“莞邑工匠”、“首席技师”等称号的,相同的期限内按市补贴标准给予1:0.5配套。


  七、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四)鼓励创建本土自主品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采用国际标准、参与标准制订、国际商标注册等工作,推动企业行业标准和品牌建设。企业获得市有关商标、标准奖励或补助的企业,按市、镇1:0.5的比例予以配套补助。对获评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镇财政予以5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促进“个转企、小升规”。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专人帮办服务;鼓励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企业名称原则上可保留字号和行业特点,直接增加“有限公司”;申请人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制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原企业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房屋等财产证明文件的名称变更手续。对“个转企、小升规”转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权限给予适当减免。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可持续发展,增加我镇规模以上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企业上规纳统,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且连续6个月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从镇外搬迁到我镇辖区,且工商、税务在我镇进行登记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五年内奖励不超过一次。

  (二十六) 鼓励企业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桥头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鼓励类项目,新设立项目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镇财政按市奖励额度给予1:0.2的配套资助。

  (二十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单独或联合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对于企业或产品获省级以上奖项的,在参与采购时予以适当技术加分。


  八、优化营商服务环境

  (二十八)提高企业投资服务效率。深入落实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措施,进一步精简企业开办流程,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落实取消公章刻制许可,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全面提升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服务效率。推动实施“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改革,推动企业开办各环节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开办企业时间压缩至3-5个工作日。深入落实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措施,全面实施告知承诺信任审批管理新模式,努力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办理时间减少50%。

  (二十九)治理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应用推广全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平规范的中介服务供需平台。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深入整治变相加费、违规收费行为,清理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十)规范执法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除个别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在执法过程中坚持纠正“一刀切”和简单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与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并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实行容错整改机制。

  (三十一)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关心企业家的成长,实施优秀企业家选拔和轮训工程,定期组织优秀企业家到国内外发达地区及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进行考察学习,对标学习现代企业发展理念和创新模式。加强年轻一代企业家教育培养,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三十二)增强行业协会、商会市场服务能力。

  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引导和扶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契约,规范行业秩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划、参与行业标准制订。

  (三十三)强化政策的落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策落实兑现制度,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完善企业服务机制,落实市实施亲清商政关系“五个一”工程,成立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镇经济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政策制定与督促落实等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完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督办机制、“倍增计划”领导挂点服务机制、中小微企业部门跟踪落实机制。推行网上平台服务,充分利用各部门相关企业管理服务平台,健全问题办理情况信息推送机制,推动线上线下、政企互动服务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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