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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

发表于:2021-07-12 关注 

关于《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


  为规范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现结合我镇实际,重新修订管理办法,形成了《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镇经济发展局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如有意见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单位反馈,如不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恕不受理。

  公示时间:7月12日——7月23日

  受理单位:东莞市大朗镇经济发展局

  地址:大朗镇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769-828161759、82816692


  大朗镇经济发展局

  2021年7月9日


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不断保持创新引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是针对省、市安排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所列用于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成立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经济发展工作的镇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镇经济发展局、大朗财政分局、镇毛织管委会以及基地承办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镇经济发展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支持区域品牌培育和促进外贸稳步增长。

  (一)对以“大朗”或“大朗毛织” (或主题含有“大朗”“毛织”同时出现的词组)区域品牌和集体商标、以及“大朗毛衫产业外贸转型升级”相关的名义在境内外开展形象推广的,对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资助,每个组织单位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使用“大朗”或“大朗毛织”区域品牌在境外国家(地区)注册或续展的费用按实际支出资助,当年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对组织大朗毛织及配套企业抱团拓展境内外市场给予扶持。

  (一)对组织企业抱团拓展境内外市场,组织单位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执行,每家企业最多资助4万元。以“大朗毛织”(或主题含有“大朗”“毛织”同时出现的词组)、“大朗毛衫” (或主题含有“大朗”“毛衫”同时出现的词组)为主体参加国内外展会、交易会(包括线上展会、交易会),对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对每个组织单位每次参展最多资助30万元。(纳入资助的展会目录另行制定并动态调整)

  (二)以“大朗毛织”(或主题含有“大朗”“毛织”同时出现的词组)、“大朗毛衫” (或主题含有“大朗”“毛衫”同时出现的词组)为主体举办的跨境电商活动,对在境内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资助,对每个组织单位每次举办的活动最多资助30万元。

  (三)支持镇经济发展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以毛织服装类企业、毛织纱线类企业、毛织机械类企业或毛织辅料类企业为主体的国内外市场考察、对接和展销活动。对所产生的费用(除差旅费等人员费用外)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资助,每个组织单位每次活动最多资助30万元。

  (四)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给予补贴。

  第六条 支持服务于大朗毛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建设。

  (一)大朗毛织及配套企业抱团参加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展销会,组织单位以整体形象集中展示大朗毛织品牌,对所产生费用给予80%的资助,年度累计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服装)工作站的承办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所产生的费用;因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技术、信息以及统计资料的收集所产生的费用。

  (三)经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由有关单位承办的主要服务大朗毛织企业转型升级及开拓市场的培训、研讨活动,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授课人的劳务费以及交通住宿费的8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每个组织单位年度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毛织企业提高发展质量。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支持1万元。

  (二)成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每家支持3万元。

  (三)成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供货商,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支持1000元。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定的资助范围,提交项目报告,明确项目内容、绩效以及费用开支预算等,经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资金扶持。

  第九条 基地工作站承办单位收集申请单位的提交资料,上报镇经济发展局审批,以基地工作站承办单位申请省、市补贴的专项资金由镇经济发展局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需根据实际提供以下资料:

  1. 大朗镇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 法人资格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相关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

  4. 证明参与相关项目的照片;

  5. 发票凭证、银行转账凭证;

  6. 给予一次性拨付资助的项目需提交服务费用预算表,年底需提交服务企业的相关证明(如活动图片、发票凭证等);

  7.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参加调研考察、对接、展销活动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 机票(要反映机票金额,如不能反映需提供购买机票发票或有关证明);

  2. 护照出入境签署(境外展会);

  3. 境外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境外展会);

  4. 能证明有关人员为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文件。

  5. 政府人员需要提交上级有权部门同意参加的批复文件。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事前核准制度,由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所定的资助范围报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一事一议。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的单位应在广东省内注册,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作站、行业协会、非盈利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第十二条 本扶持资金的核拨实行事前申请预付和事后据实拨付相结合,由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向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由镇财政直接拨付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提供纸质材料复印件,内容须清晰明确,每页加盖公章;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经镇经济发展局核对,其他原件备查。如文件内容为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优先申请国家、省、市的财政扶持,再申请本办法所列扶持。如同一项目获得各级资助总额已经达到实际支出总额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须通过银行账户付款。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如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请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扶持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以确保接受财政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接受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申报扶持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由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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