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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三府办[2017]32号)文件精神,规范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支出管理,特制订《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近3年来,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实现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以及第二年持续保留在“四上”企业库的上述企业。“四上”企业具体名录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统计)提供的数据为准。
申报对象中,培育引入“四上”企业的民营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和开展“四上”企业辅导服务的行业协会和商会只需满足本条第一点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1.《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企业)》(附件1);
2.《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此证复印件)。
(二)第二年持续在“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1.《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企业)》(附件1);
2.《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此证复印件)。
(三)培育引入“四上”企业的民营产业园区、专业市场。
1.《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民营产业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商会)》(附件2);
2.民营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内获扶持企业的《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企业)》(附件1);
3.《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4.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此证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四)开展“四上”企业辅导服务的行业协会及商会。
1.《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民营产业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商会)》(附件2);
2.本机构辅导的获扶持企业的《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企业)》(附件1);
3.《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4.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此证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辅导服务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各审批单位职责
镇(街道)“四上”办负责对企业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扶持资金数额进行审核。
区“四上”办负责对企业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扶持资金数额进行审定。
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相应标准的扶持金额进行核定。
第五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区“四上”办每年组织启动申报工作,具体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企业(民营产业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及商会),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镇(街道)“四上”办。
2、各镇(街道)“四上”办收到申报材料后,核实企业资质(民营产业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及商会扶持培育企业入库的企业数量),对材料进行审核。
3、各镇(街道)“四上”办审核通过后,填写《佛山市三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推荐汇总表》(附件4、附件5),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具体以当年通知申报期限为准)报送区“四上”办。
4、区“四上”办汇总各镇(街道)申报材料,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5、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纳税额由区国税、地税局分别出具证明核实。
6、区“四上”办将核定的企业名单在三水区政府网上进行公示。
7、区“四上”办制定《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区级负担的专项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将区、镇(街道)两级专项资金统一拨付给企业(民营产业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商会)。
第六条 申报受理时间
扶持资金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四上”办通知为准。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区、镇(街道)“四上”办负责对各自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区和镇(街道)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每年纳入预算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年度为2017年至2019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四上”办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