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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深化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文化产业内容原创、数字创意、用品装备、全域融合、开放共享“五个体系”,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审定项目预算,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督查检查。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会同市文化旅游委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探索建立和管理项目库,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文化产业内容原创项目。推动文艺原创向文化产品市场化转化,做强新闻出版,发展影视制作、艺术品展销、旅游演艺。
(二)文化产业数字创意项目。加快文化产业大数据智能化转型,培育数字阅读、网络视听、动漫游戏和文化相关电商、信息服务业态。
(三)文化产业用品装备项目。推动传统工艺产业集群化,布局特色文化用品生产、文化科技设备制造。
(四)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推动文化产业与文物保护利用、旅游、体育、康养、创意设计服务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
(五)文化产业开放共享项目。举办和组团参加文化会展,开展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宣传推介、消费促进行动。
(六)文化产业要素支撑项目。建设文化版权、文化金融等要素市场,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小镇等聚集载体、孵化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
(七)文化产业发展保障项目。对文化产业规划编制、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建设、统计核算等基础性工作予以保障。
(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项目。支持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及战略重组、筹备上市。
(九)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研究确定的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实行项目补助、绩效奖励、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
由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入的,按基金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确定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健全内控规范体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汇总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备案。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