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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1-06-04 关注 

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研发投入的工作部署,引导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现将《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6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局综合规划与科技重大专项科邮箱:22831337@dg.gov.cn。提交意见者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4日


  (联系人:综合规划与科技重大专项科 叶浩辉;联系电话:22831475)


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引导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设立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21年补助资金在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和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22年以后在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下达、绩效目标管理。市税务局协助提供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市统计局协助提供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及首次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名单。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的组织发动、材料形式审查、补助资金拨付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补助的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用于开展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与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一致。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对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将按照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予以补助。

  (二)对首次有研发投入并且研发投入不少于20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内补助资金一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和额度将根据当年申请的企业数量、研发投入情况和市财政预算规模确定。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并如实完整填报了统计报表。

  (二)申请企业提供由合法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费用不为零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不存在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补助资金审批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采用网上填写申报书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发布项目受理通知,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补助资金,经镇街(园区)形式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项目审核。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核实认定。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核认定报告和有关部门数据,确定拟补助企业名单、拟补助资金额度。

  (三)征求意见及公示。市科技局将拟补助企业名单征求部门意见,并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技局提出,但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四)资金审批。市科技局将征求意见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或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审定。

  (五)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镇街(园区),由各镇街(园区)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将拨款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局。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总额控制,资助比例根据年度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限定具体使用用途。

  第十条 企业在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政策,具体由镇街(园区)自行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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