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府办〔2017〕85号
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各村(社区)党工委、村(居)委会:
《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高府〔201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从2017年开始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连续五年共安排2500万元用于推动我镇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质量强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奖励。
第三条 对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项目进行奖励,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请、严格审查、社会监督、动态监管的原则。由科技办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请、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奖励(配套)计划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条 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核、授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工作采用自愿申请、集中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奖励项目一年申请一次,当年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奖励项目立项时间以市级以上单位核发的文件通知为准。符合奖励的企业,按要求向科技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时所提交的有效证明及材料的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当是在高埗镇注册和依法纳税,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无违反《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 (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 (东财〔2017〕98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
(三)符合《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奖励之一:
1、科技创新奖励项目
(1)孵化器认定奖励项目
(2)企业上市认定奖励项目
(3)科技项目认定奖励项目
(4)企业(单位)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项目
(5)重大科技专项奖励项目
2、质量强镇奖励项目
(1)名牌发展奖励项目
(2)质量奖奖励项目
(3)制标奖励项目
(4)承担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
(5) “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项目
(6)技术标准示范(试点)奖励项目
(7) “机器换人”奖励项目
(8)市场开拓奖励项目
3、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奖励项目
(1)电机能效提升奖励项目
(2)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填写《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企业需同时提供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开户银行资料、财务管理制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有关奖励证明材料(认定或奖励文件、拨付文件、银行收款凭证等)。
上述申请资料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按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提交至科技办。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发布申请通知。科技办发布年度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受理通知。
(二)企业申请。各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至科技办。
(三)部门审核。由科技办联合镇经济科技信息局、镇商务局、统计办、质监站、财政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相关人员组成高妙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审核小组,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明确项目的真实性,确保提交资料的完整及规范。
第九条 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由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办拟定专项资金奖励计划,并对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进行社会公示7天。
(三)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科技办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批准后拨付。
(四)资金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科技办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由财政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拨付,超过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当年获得的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80%,最高100万元(孵化载体项目及个人奖励项目不受此限制,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通过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项目,同时符合镇政府其它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奖励原则。
第十二条 受奖励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奖励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专项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科技办负责对上一年度奖励的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检查、评价。受奖励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扶持资格或相关资助金额的行为,由科技办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扶持资格和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申请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满后,在有效期内获审批通过的奖励项目,继续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