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北新区、各区相关部门,相关农业产业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政策扶持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猜神,参照《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苏农产〔2017〕3号),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与认定
(一)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内涵定义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其经营规模、企业效兰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的六类企业(见附件1)。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 70%及以上,企业应与小农户有一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2.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3.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区级龙头企业中产生。
(三)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报程序具体如下:
2.区级审核。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现场考查)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填写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同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根据申报企业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审核、打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被列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候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标准在侯选单位中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测同):
1.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6.市公共信息中心出具的批量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查询报告。
7.企业资信等级证明。
8.经相关区级农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带动本地产业和农户的证明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除工商营业执照、反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需提供原件。
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与管理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一)半年信息报送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在每半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填报有关统计表,由区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直管企业直接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两年监测评价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1 具体如下:
1.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2.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将监测材料(监测材料同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分、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市直管企业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审,复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公布,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三)相关信息变更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复。
(四)其他注意事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一票否决: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经农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耕地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力,致使耕地质量受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的;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经认定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2019年前已认定且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均有资格享受市规定的有关政策扶持和服务。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市级将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纳入任务清单,各区可结合实际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统筹使用“大专项"资金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区级可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统筹各类资源重点向市级(含)以上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倾斜,并对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优先扶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袋
对经营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电商等新业态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019一2021年期间(之后年度按照当年政策执行),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享受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按规定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凭符合规定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政策。
(三)有效缓解龙头企业用地问题
农业龙头企业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相关用地规模按相关规定比例核定。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通过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上予以优先和重点保证;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中,对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仓储流通、创意休闲等农业一 三产融合设施建设用地予以倾斜支持。
(四)执行好用电用水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用电类别价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市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电力增容和夏季高峰时用电,电力部门要在用电业务办理和有序用电方面进行政策倾斜,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农业节约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对被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水型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
(五)优化金融扶持政策
积极落实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探索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稳妥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对遇到资金紧急等特殊困难的龙头企业,若其拥有产权清晰的土地、房产且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的,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采取临时性土地收储的办法为企业注入资金支持。放大“金陵惠农贷"政策效应,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为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提供保障。鼓励南京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增信和风险分担机构与银行等融资机构的合作,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鼓励科研人员到农业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实施引进青年大学生新型职业农民学费补助政策,来宁从事农业创业或就业连续满三年且毕业时间不超过五年的青年大学生,对其在校期间任一学习阶段(大专、本科或研究生)学费进行全额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向农业龙头企业开放并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引进境外优良品种、先进装备、技术与专利,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七)支持农产品销售和市场开拓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绿色、有机农产品认定,对成功认定的给予相应奖励。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销售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交易会、招商推介会、合作洽谈会等。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取得国际质量认证、对接“一带一路",积极开发海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