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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是由市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旨在树立质量典范,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积极追求卓越绩效,努力创造符合我国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与方法,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国、质量强市建设。
第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周期为2年,表彰名额为市长质量管理奖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市政府审批。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市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承担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工作中,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报表;(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
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审批、社会公示、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由市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杯、证书。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企业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企业各奖励50万元。奖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获奖企业。
第十六条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应为获奖企业提供便捷通关和绿色通道服务,各商业银行应为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十七条 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认证等机构应为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并按本办法重新参加评选。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宣传广告及有关资料上使用市长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标志,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推销以及包装。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质监局核实,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奖励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办法、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管理办法由市质监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