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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8-06-20 关注 

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全市人才发展 环境,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代产 业,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 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人才奖”),奖励在产业发 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产业创新人才奖励按照激励贡献、自愿申报、严 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 办”)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部门是 市产业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 的资金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 理部门。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 的配合部门。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督导和协调产业创新人 才奖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三)组织奖励的申报和奖励名单的复核,编制年度奖励 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的拨付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 息公开。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 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部门编 制实施奖励申报指南和年度奖励方案。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产业创新人才奖励申请的受理; (二)负责辖区内产业创新人才名单的初步审查和认定;(三)负责辖区内产业创新人才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产业创新人才奖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 作的时间达到 12 个月以上,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 出贡献,申报时仍在东莞市工作。其中,二类以上特色人才、 我市引进的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获得省、市创新科研 团队项目资助的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在东莞市 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 9 个月以上。申报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工作时间以在东莞市缴纳社保时间为准; (二)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年度 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 50 万元以上;其他申报人年度应纳税 工资薪金收入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申报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 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达 到 30 万元; (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必须在东莞市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一)属于东莞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 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 (二)东莞市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四)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具体包括: 1.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协同倍 增企业; 2.市高新技术企业明星企业; 3.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 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优质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或被市认 定有特殊称号的: (一)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研 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等,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含视同副 职管理)的高管。 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 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重大课题”指自然科学领域 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 500 万元以上的课 题,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 20 万元以上的课题;“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项目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 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三)纳入中央、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和特 色人才(主要包括: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 “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广东省培养 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简称“广东特支计划”入选 者;“珠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包括引进省创新科研团队、省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东莞市特色人才;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引进重大项目和总部企 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其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申请产业创新人才奖: (一)有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 资金不予资助的若干规定》范围的事项; (二)有违反《“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不予资助的事项;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 才发展战略规划和全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奖励申报指南,明 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 容。奖励申报指南征求市人才工作部门、市财政部门意见后, 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符合产业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各园 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申报本年度产业创新人才奖。

第十七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对辖区内产 业创新人才名单进行审查和认定;市人力资源部门对各园区、 镇(街道)的产业创新人才认定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奖励方案,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 由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申领情况和有关规定, 向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及时 确定我市鼓励发展产业范围及企业名录。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会 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申报系统,提高审核效率。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当年度对我市产业发 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市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度所缴 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 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 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 100 万元。在资金总规模范围内,根据申请数量,可适当调整奖励 比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超过 2 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可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政策配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 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管理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请,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 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 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 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 才工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有关信用征信机构,并取消 该申报人 5 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 5 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 格。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避免市财政重复资助问题,对已享受我市相同 类型的个人经济贡献奖励或补贴政策的个人,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