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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和《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6-10-22 关注 
根据《海南省科技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阿生科技创新劵试点方案)和(海南省科技创新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2016)249号),《2019年度科技创新卷申报指南》已经厅务会、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2019年度科技创新劵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和《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6〕249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有关规定,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合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决定在我省开展发放科技创新券试点。现将《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和《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2日


  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针对区域内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用于企业向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成果或技术服务的“有价证券”。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使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科研创新服务,后持创新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现。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有关发放创新券的规定,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合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现试点开展创新券的工作。


  一、开展创新券试点的必要性

  (一)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需求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应该成为推动创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和设备,普遍面临“创新成本高,支付困难”的实际问题。创新券作为一种定向为科技型企业购买创新服务的代金券,能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分担、降低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同时,创新券支持的项目是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针对亟须解决的技术瓶颈、亟待转化的科技成果,主动“点菜”开展的创新活动。项目研发内容完全是由企业主导,项目从企业需求中来,研究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产生闲置的科技成果,可有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二)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的重要举措

  我省有72家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建有96家国家、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但目前普遍存在技术平台分散、仪器设备利用率偏低、科技资源效率不高的问题。推行创新券,可降低技术平台的运行维护成本,为科研院所创造技术服务收益与相关衍生服务收益,进一步盘活科技创新资源,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还可以推动科技资源丰富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资源共享,对改变我省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作为一种联接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创新货币”,创新券不直接将资金给予企业,而是通过创新券的纽带作用,将企业的创新需求与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充分结合,利用经济契约方式,找到了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对接点,能有效调动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的有益探索

  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转为以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是科技经费管理方式改革的方向。创新券作为一种事前发放,事后补助的扶持形式,符合间接性、普惠性的科技经费管理改革方向。有别于其他科技专项,其无门槛的特点,可让初创企业、转型企业和草根创业者迈开科技创新第一步。企业“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项目选择方式,符合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科技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的要求。通过创新券的引导,还可拉动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作用。实名制、不可流通、后补助等制度,还可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开展创新券试点的可行性

  (一)政策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明确提出要“借鉴深圳、广州、上海等地做法,探索通过发放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激发创新活力”。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要求:“要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刘赐贵省长2016年3月在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提出:要积极探索更多支持科技创新的办法和举措,特别是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国家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和省领导讲话要求,指导和鼓励我们积极探索,采取相应措施,改进科技经费使用方式,提高财政科技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各地的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1997年荷兰率先推出创新券。由于带动企业科技投入的杠杆效应明显,创新券已经成为荷兰创新体系的基础制度。而后,英国、意大利、瑞典、瑞士、比利时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创新券政策。2012年9月,江苏省宿迁市开始实施创新券政策,成为国内首个推行创新券的城市。目前,创新券政策已经在北京、江苏、辽宁、山东、贵州等多个省份实施。据统计,2014年-2015年,国内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共安排财政资金约8.5亿元,用于创新券的发放。所有实施创新券的地区,都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制度,用于指导创新券的实施和管理,推动这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这为我省开展创新券试点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国家层面也拟出台创新券相关政策


  三、运行方式

  (一)支持对象与条件

  在海南省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支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不支持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2.申请科技创新券所涉及的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未获得财政性资金的支持,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3.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的创新券额度;

  4.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发行与管理

  1.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组织实施海南省创新券试点工作。省科技厅(或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的机构)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安排与监管。

  2.兑现资金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专项资金”。

  3.创新券为5千元、1万元、5万元三种面额,可多张联合使用。有效期2年,在兑现申请期满前有效,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采用事前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

  4.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创新券发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创新券发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依据经认定登记的合同金额,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申请5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

  5.技术合同的订立及其认定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三)申请程序

  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资金预算,制定创新券申请指南,明确年度发放额度。

  2.企业根据创新券申请指南向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和公示后发放。

  3.企业申请发放创新券,应提交创新券发放申请书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兑现程序

  1.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或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机构)提出兑现申请。

  2.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现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兑现名单和金额建议。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和公示后,予以兑现。兑现金额应少于或等于企业获取的创新券金额。

  3.提交兑现申请的时间为发放之日起1年内,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可以延长至2年。

  4.兑现申请常年受理,每年集中兑现。

  (五)监督与评价

  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国家、省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2.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不再受理责任人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规定,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合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决定以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补助。为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设计发行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发放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仅限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它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科技创新券分5千元、1万元、5万元三种面额,可多张联合使用。在兑现申请期满前有效,逾期不可兑现。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2年。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为在海南省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

  (二)申请科技创新券所涉及的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未获得财政性资金的支持,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三)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的科技创新券额度;

  (四)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企业与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订立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合同的订立及其认定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申请发放科技创新券,应提交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书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六条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科技创新券发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科技创新券发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申请5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申领科技创新券。已获支持额度未使用完的企业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七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定期集中发放,主要审核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定期集中兑现。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将科技创新券支付给科技创新服务单位,由科技创新服务单位提交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如企业已按合同规定支付完价款,可由科技创新服务单位出具单位证明,交企业自行办理科技创新券兑现事宜。

  第九条 提交兑现申请的时间为发放之日起1年内,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可以延长至2年。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加盖兑现申请方公章);由企业办理的另需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单位出具的已收款项单位证明,并加盖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技术合同复印件;

  (三)履行技术合同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加盖合同双方公章);

  (四)合同价款的支付和使用情况,支付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其它财务账单复印件(加盖兑现申请方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 省科技厅集中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对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进行审核,提出科技创新券兑现名单和兑现金额。兑现金额依据经认定登记的合同金额,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并应等于或少于科技创新券面额。

  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到现场考证。

  第十一条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省科技厅对科技创新券拟兑现的名单和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和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实名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

  第十二条 公示完毕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或科技创新服务单位到科技厅兑现。兑现申请通过审核但当年未兑现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兑现的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省科技厅委托市县科技部门或专门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受理和审核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关联当事人不得参与审核工作。参与科技创新券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相关信息秘密。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规章制度。企业和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要本着诚信原则,使科技创新券制度作用最大化。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和科技创新服务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已兑现的,追回骗取资金,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受理责任人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继续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项目,不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定限制次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