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9-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8—2020年)》(渝委发〔2018〕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8号),为推动我市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市企业研究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投入报统等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额度,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大中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一定比例予以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享受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企业开展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负责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负责资金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下达,组织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市科技局负责联合审核拟支持企业是否存在重复享受政策的情况,在科研项目申报中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给予关注和支持。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企业依法依规报送研发经费投入数据,提供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报统相关情况。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推进金融机构和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深度合作,积极利用各种投融资平台,拓展企业研发投入的融资渠道。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条件。
(一)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大中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企业按统计部门要求如实进行了研究开发费用报统。
(三)企业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要求将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等研发工作有关情况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研发准备金备案平台上完成备案。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企业投入到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六)企业在相关信用信息查询之日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在同一申报方向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第七条 补助依据。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
第八条 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我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申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三)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交的相关表格;
(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相关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十条 申报通知的发布。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流程及要求。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报送到产业主管部门)。中央驻渝企业及市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申报。
第十二条 初审。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统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三条 复核。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和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对汇总的企业研发投入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确定补助计划。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确定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拟补助计划。
第十五条 网上公示。市经济信息委对经审定的拟补助计划按程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启动核查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统一下达区县财政,区县财政收到文件后30天内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区(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研发活动及数据真实性、和违约责任进行书面承诺。企业应加强对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将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并注重发挥好补助资金的经济效益,不得用于非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人员待遇等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区县相关部门等涉及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辖区内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到2022年12月30日止。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渝经信发〔2016〕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