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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珠三角地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通知
粤工信生产合作函〔2019〕1212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粤发〔2019〕3号)和《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粤大湾区〔2019〕4号),加快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提高珠三角九市服务型制造水平,引领带动全省服务型制造发展,依据《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决定在珠三角九市开展2019年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19年服务型制造示范包括示范企业和示范平台两个类别。其中,示范企业聚焦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信息增值服务、定制化服务和综合型等六个方向。示范平台为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和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广东省珠三角九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基本条件”(见附件1)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17年1月1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示范企业专项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企业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申报企业截至申报日须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企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近三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4个,企业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示范平台专项条件
1.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一年。平台应提供研发设计、知识管理、工业技术、人才、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2.平台拥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研发设计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平台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平台近一年来有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
3.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申报评审流程
(一)申请。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书,并按《通知》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中央驻粤单位和省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
(二)初审。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省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于6月20日前将推荐函、申报材料(见附件2,纸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光盘一份)、汇总表(附件3,纸质及电子版)送达我厅(生产服务业与交流合作处),逾期不接受申报材料。
(三)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集中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公示名单。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评审核查结果,对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
四、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评选为示范单位后,应主动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交流和经验推介活动。
(二)示范单位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示范单位享受符合《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扶持。同时,在国家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时予以优先推荐,其做法经验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
附件:1.服务型制造示范基本条件
2.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申报书
3.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申报汇总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10日
(联系人:黄璨,联系电话:020-83133359,邮箱:jxwscfwyc@gdei.gov.cn,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411室,邮编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