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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量:224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3-19/2019-04-08
  • 项目类型 :
      税收优惠,金融补贴,龙头/标杆/骨干/示范企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倍增办,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兼并重组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4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 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47号),现组织开展2019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8年经市政府认定且具备政策享受资格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


  二、申报时间

  本次项目分网上在线申报和纸质书面申报两个阶段。

  (一)网上在线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4月8日,申报网址:智造东莞网,http://im.dg.gov.cn。

  (二)纸质书面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4月18日,企业递交纸质申报材料至各园区、镇(街)倍增办,由各园区、镇(街)倍增办加盖意见和公章后,汇总报至市工信局。


  三、工作要求

  请各园区、镇(街)倍增办按照附件的《申报指南》要求,做好网上审核工作,于企业提交网上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形式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市工信局审核;同时按申报指南有关要求,于限期内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盖印后统一交市工信局。


  四、联系方式

  (一)关于申报内容和资料准备请联系:

  联 系 人:市工信局企业促进科黎晓红、夏凡;

  联系电话:22220109、22220117;

  联系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 68 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市工信局企业促进科。

  (二)关于网上在线申报技术问题请联系:

  联 系 人:市工信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22231601;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8日

   

  附件:   

  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经市政府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及协同倍增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兼并重组主体方企业;

  (二)申请企业必须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兼并重组项目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

  (四)按照市场原则通过股权或资产收购等方式以实现对收购对象的控制(即持有被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

  (五)已完成兼并重组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

  (六)通过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考核,并能够继续享受“倍增计划”政策扶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 号)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印花税补助

  1.试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市财政给予50%的事后补助,最高1000万元。

  2.协同倍增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市财政给予50%的事后补助,最高500万元。

  (二)贷款贴息资助

  1.试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50万元,贴息期为2年,合计最高300万元。

  2.协同倍增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年贴息总额最高75万元,贴息期为2年,合计最高150万元。

  已获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助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资助且贴息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于本次继续提出剩余年限贴息申请。

  (三)资本利得奖励

  按企业营收规模将企业分成 3 个档次给予相应奖励人员名额指标,市财政给予企业自然人股东对比上年度在东莞缴纳的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

  1.奖励人员名额指标标准。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企业,每年每家分配20 名人员指标;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10亿元企业,每年每家分配15名人员指标;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每年每家分配10名人员指标。

  2.资助标准。试点企业,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协同倍增企业,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累计不超过250万元。

  兼并重组对象为关联企业的,纳入资助范围。具体资助根据每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实际申报情况定,若发生超出市财政预算的情况,将根据实际按照比例计算安排。试点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协同倍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 ”的方式,实行“一企一策 ”的特殊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实际发生业务,可同时申报多项资助内容。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申请表(系统生成);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被并购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兼并重组工商登记证明、兼并重组公告以及协议书复印件;

  (二)根据企业申报的资助内容,须另提供

  1.申请印花税补助须另提供:

  (1)相关印花税合同、发票复印件;

  (2)企业在我市缴纳的印花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须另提供:

  (1)相关并购贷款合同复印件;

  (2)银行拨付并购贷款证明复印件;

  (3)企业缴纳银行贷款利息相关证明复印件。

  3.申请资本利得奖励须另提供:

  (1)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资本利得奖励个人申请表(系统生成);

  (2)对企业的持股证明复印件;

  (3)相关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镇街(园区)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第一步,网上申报

  1.企业登录“智造东莞”(网址:http://imdg.gov.cn);

  2.点击“项目申报”,选择点击“倍增计划”兼并重组资助;

  3.点击“在线申报”,根据页面提示,填报《2019年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申请表》,并上传有关资料;

  4.企业如有申报资本利得奖励,需要另行填报《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资金资本利得奖励个人申请表》,一个申请人对应填写一张;

  5. 等待网上审核。

  第二步,纸质申报

  待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自行下载打印生成水印的申报表格,在盖章处加盖相关部门公章,连同申报项目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套,整套申报资料骑缝和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后,递交至各园区、镇(街)倍增办,由各园区、镇(街)倍增办加盖意见和公章后,汇总报给市工信局。

  (二)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项目审核。市工信局根据具体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必要时函请有关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确认。

  (四)征求意见。市工信局根据审核和核实的情况,核定资助名单和额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名单公示。市工信局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对资助名单和额度,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拨付。市工信局向市政府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请示,待批准同意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拨付手续,按规定将款项拨付到企业账户。拨付款项前对利息发票等票据原件加盖专项资助章。


  五、使用与监督管理

  (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信局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并对项目申报、评审以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申请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套取个人资助或者对个人资助资金进行截留挪用的,将取消试点企业所有“倍增计划”相关扶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本申报指南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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