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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3-10-01 关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和“美丽杭州”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3号),规范我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是指在杭州市内从事现代农业产业,重视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对提升现代农业产业水平和规模,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有较强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认定条件

  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科研开发和种植、养殖以及加工农业科技产品的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注册经营一年以上,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科研、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2. 企业的主导产品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3. 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成果、新设施的引进与运用,用于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主持承担县(市、区)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4. 企业重视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注重产学研合作,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5. 企业环保行政审批手续完备,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环保达标。

  第四条 认定程序

  1. 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单位须填写《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主导产业发展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营业务及上年度经营情况、上年度企业科技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企业近两年执行的研发项目情况、上年度研发经费使用情况、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设想),并附相关附件。由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科委;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科委。

  附件材料包括上年度及申报前一季度企业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等;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单及学历证书;企业知识产权产出、承担科技项目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等。

  2. 市科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后,授予“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称号。

  第五条 优惠政策

  1. 经认定的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市科委将颁发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证书和牌匾;

  2. 对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申报市科委有关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3. 鼓励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建设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并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

  第六条 考核管理

  1. 市科委负责全市农业科技企业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农业科技企业的组织申报、推荐与日常管理工作。原认定的“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经考核合格的更名为“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

  2. 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考核一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称号,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 企业在认定申报和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称号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或撤消称号。

  4. 经认定的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变更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的,需重新认定。

  第七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前发《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杭科农[2002]100号)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