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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规范完善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工作,加大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扶持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2017年东莞市名校研究生院筹建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56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设立工作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作站建设、产学研项目研发、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以及研究生培养相关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工作站的归口管理部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工作站的认定资助和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鼓励研发实力较强、科研项目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并能够长期作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工作站。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
(二)已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其中企业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不低于3%,研发机构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0%。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含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
(四)具有经市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导师不少于2人,且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周岁。企业导师具有指导研究生实践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科学研究或产业化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并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2.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岗位人员;
3. 主持或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其中市级科研项目为主持人且为第一完成人,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为前3名的承担人;
4. 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人员,其中市级成果奖应为第一完成人,省级以上成果奖应为前3名的完成人;
5.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总监及以上人员;
6. 近5年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专业学术研究论文,或独立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著作。
(五)企业年度累计进站且在培研究生不少于5人,研发机构年度累计进站且在培研究生不少于10人,每人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已与高校导师达成产学研合作协议,高校导师工作经费由企业或研发机构支付,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具有合理、清晰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管理制度,对进站的研究生有明确培养课程、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研究生实践岗位。
(八)能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的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三章 认定与资助
第八条 工作站的申报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二)申请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后,提交到所属园区、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由所属园区、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出认定意见,并将拟立项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进行社会公示7天。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
(八)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下达认定和资助通知。
第九条 经认定为工作站且通过复核的,市财政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工作站通过认定授牌后首期拨付20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条 认定通过2年后,进行复核。复核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接收研究生进站培养人数累计达10人,研发机构接收研究生进站培养人数累计达20人;
(二)进站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留莞率达到20%以上。
达到以上复核条件的企业,再拨付10万元资助经费。复核不通过的不再拨付剩余的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达到复核条件的企业,若进站培养研究生的人数每超过1人,再拨付1万元/人的经费资助;进站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留莞人数每增加1人,再拨付2万元/人的经费资助;每个工作站总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市财政出资50%(含)以上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只授予工作站牌匾,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研究生来莞实践按《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四章 招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要加强与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发展中心的对接联系,接受业务指导并定期报送研究生招收需求及相关技术需求等。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设站单位积极吸引港澳台研究生来莞开展实践培养。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招收研究生,充分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切实做好研究生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给研究生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并协助研究生办理相关补贴手续。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建立研究生的考核评估体系,以及研究生进站招收、项目开题、出站考核等制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站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对进站后承担科技项目研发工作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二)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九条 退站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我市研究生实践待遇,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并报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实践期满,由招收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做好建档工作,并报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发展中心备案。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其就业实行自主择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政资助经费使用范围的规定,拟定工作站的资金支出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经费核算。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作,将其列入黑名单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五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作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