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8-16 关注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16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推进工业和信息化有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市工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项目入库任务清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东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入库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由镇街(园区)分担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资金使用安排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六条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包括支持各级产业集群的创建与培育,产业集群核心区(集聚区)培育,产业发展氛围打造。
  第七条支持优质企业培育。包括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骨干企业、“链主”企业培育等。
  第八条支持产业基础提升。包括支持提升装备制造水平、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与投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服务型制造及工业设计发展、工业质量品牌建设、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推动增资扩产等。
  第九条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包括支持建设各级产业园区、支持工业园区分级管理和提质增效、支持连片工改工园区式发展、创建特色园区、主题园区等。
  第十条支持产业金融。包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
  第十一条支持数字化发展。包括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创新、5G产业发展与应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信息化产业链补强等。
  第十二条推动绿色发展。包括支持推进绿色制造、推进工业节水、推进工业“双碳”工作等。
  第十三条支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包括支持开展国家、省级试点创建和激励事项申报,支持开展产业培育发展研究工作等。
  第十四条其他任务。包括落实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或配套资助的扶持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提前谋划、项目等钱”的思路,市工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等,提前研究确定年度计划开展执行的专项资金工作,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入库任务清单,明确绩效目标、资助条件与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入库任务清单经市工信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分管市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后确定。对于经常性的资金任务或预算安排时间跨度3年(含)以上的资金任务,市工信局可对应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除需通过采购或招投标形式开展的专项资金任务,其余专项资金任务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工信局依据经审定的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入库任务清单,拟定入库申报文件,组织项目入库申报,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具体项目库。
  第十七条市工信局依据专项资金项目入库任务清单以及项目入库情况,编制次年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下达。
  第十八条市工信局根据预算下达金额,结合入库情况,以合理方式确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工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如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开展年度专项资金工作的,按市级财政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对专项资金任务进行年度间预算额度调整的,不属于新增任务的范畴。如因职责变化、绩效评价不达标或其他规定的原因,需停止执行某项专项资金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形,经商市财政局后,对有关工作进行终结,且后续不再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入库任务清单。
  第二十条年度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批准预算范围内统筹解决,临时需要追加预算的,或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工信局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可每年度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用于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立项、评审、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支出。除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管理、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工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对资金审核质量负责,确保资助企业符合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不存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形;确保项目的补助标准等符合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资金绩效,及时增减项目,确保整体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需由市工信局执行的各类临时性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1〕118号)和《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工信〔2022〕126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政策平稳衔接过渡,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按《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18号)、《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工信〔2022〕126号)组织申报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资金管理办法完成项目资助流程。



相关附件: